近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财政预算报告中,首次提出将“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由此,被称为是房地产业发展“稳定器”的物业税正式纳入公众视野。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是抑制房价增长过快的有力的税收杠杆工具。它可以平衡房地产投资性需求和保障性需求,从而促进房地产开发、消费需求的“和谐发展”
开征物业税,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由此,“物业税”一词进入百姓视线。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 开征物业税,会触动开发商、业主和政府的根本利益,可使房地产所有者感受到公平公正。
第一,开征物业税,对中小企业是利好,因为进入门槛降低了。开征物业税,土地出让金不再是一次性交纳,而主要转嫁给业主逐年缴纳,对于一直钟情于房地产“暴利”的其他行业企业来说,扫除了进入这一领域最大的土地障碍,中小房地产企业即使没有充裕的现金,也有获得土地的机会。
第二,对政府的长期财政收入是利好。近年来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的资金都是来自于土地出让金,但是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这方面的收入不断减少。开征物业税,以往在房价当中一次性交纳的税费(包括地价)将按年收取,这样一来,政府的卖地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并将土地财富平均分配到每一届政府、每一代人手中,每届政府都有了一笔稳定的收入,改变目前“寅吃卯粮”的不正常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税其实是一次新土改。并且,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政府财政收入与土地、房产价值直接挂钩,促使地方政府改变其短期行为,更加关心投资环境。因此,开征物业税可以促进地方财源建设。在国外,物业税是各级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我国的税源正在发展改变,房产在个财富中的比重在上升,只依靠个人所得税调整分配是不够的,开征物业税可补充个人所得税功能的缺陷。
第三,抑制土地的囤积。开征物业税,原来只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现在不仅要交纳土地使用费,还要逐年缴纳出让金和增值税。如此一来,土地的囤积成本必然大幅上升,实力不够雄厚的企业是无法再继续他们的圈地运动的。
第四,促进房地产消费。开征物业税,使房地产业的税收征收环节后移,可以令现在的房价大幅下降,由此造成消费者置业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从而刺激房地产消费,使更多的消费者具有购买能力。特别是对对自住型房屋购买者是利好。征收物业税将使业主每年都要承担一定的物业税,导致房屋的使用成本增加了,有人担心“买得起、住不起”的情况将大幅增加。从国际惯例看,物业税的征收都有一定的底线,主要是对投资、出租等经营性房屋在拥有环节征收,而对自住房屋则采取免征或少征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