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企所得税法(11)


    2、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3、固定资产改造的处理: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使用年限)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国税发[2003]127号文取消)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需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4]80号文取消)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5、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请特别注意:这里讲地是“最短年限”,只有下限,而没有上限):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范围如下: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处理:

1)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

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震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外商投资软件生产企业购进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外商投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对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现已被国税发[2003]127号文取消审批。)

    7、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以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企业当年度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