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企所得税法(14)


(八)其他税务处理:

 1、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价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国税发[2004]80号取消审批)。

2、筹办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指所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其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实际经营期间平均摊销。

3、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货物)捐赠,应依据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国税发[2003]127号取消),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取得搬迁补偿费的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处置金融资产的处理: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

 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包括以下方式:(1)企业收回或转让债权;(2)企业所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处置拥有支配权的实物资产;(4)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出售或转让;(5)企业重置资产的退回;(6)其他方式处置重置资产。

企业取得重置资产,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

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资产进行重新分类组合,可以按重新分类组合后确定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的原价,但重新分类组合后的重置资产原价,不得超过企业重置资产取得时的原价。

企业处置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资产的原价、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收益,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期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的,应当在其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就超过原价的部分,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组合资产应当在该组合资产全部处置完成后计算损失。

6、财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统称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总局曾发国税发[2000]46号文明确了“审批管理”规定,2004-06-25国家税务总局又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明确了“取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我局2000313日颁布的国税发〔20004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