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率
(一)基本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注: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权限在省一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不尽一致,地方所得税的税率、减免税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15号文扩大了地方所得税的减免范围: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全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分支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案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一家从事械制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创建于2001年,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这类企业在该地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又因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期为十年,按规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4年该企业拟在北京、武汉等大城市设立销售分公司,企业的决策层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渠道;二是可以提高该企业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的知名度;三是通过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低。我们假设该企业在2004年由北京、武汉等地汇总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北京销售分公司为100万元,武汉销售分公司为200万元,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地所销售的产品为300万元。由于该企业现在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因而其税率为7.5%。为了慎重起见,该企业特地请来了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论证没有达成共识。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分公司,可以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分公司,应该分别按当地同类企业的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第一种意见是对的。因为,按前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销售分公司(分支机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计算缴纳所得税。该企业2004年应纳税额为600万元×7.5%=45万元。如果该企业设立的不是销售分公司,而是销售公司,则不能这样处理。
(三)预提税税率: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税法第19条;国发[2000]37号:减按1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