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安蓓)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此间人士指出,新税法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在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性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
根据公布的新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比最初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所规定的10%的比例还提高了两个百分点。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比例只有3%。
我认为,这只是说了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则恰恰相反,不但没有提高,而且大大降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没有规定扣除比例。也就是说,可以全部扣除。说“中国启动税收杠杆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是不是就不够准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