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的生产型筹划


外企的生产型筹划

  

  税法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俗称“两免三减半”)而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则享受不到这项优惠。所以,为了既不违反税法,又尽量少纳税,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尽量向生产型靠拢。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②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③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①建筑业;③交通运输业(不会客运);⑤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①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设立的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型业务的,要想享受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应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有生产性业务;二是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要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政策规定: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即使在减免税期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例如:某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生产性业务,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要占全部业务收入的51%,该企业就可以享受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对该类企业来讲,占全部业务收入的49%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算作了生产性经营收入,享受了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这岂不是捡到了大便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9

1994-09-1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