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少与法律或劳动保障相关的网站都在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着重介绍其中“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此举真是令人有点哭笑不得,原以为早就已经“作古”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居然还有这么多“好东西”。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1953年出台的。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头一个十年的中期,我们颁布了《劳动法》并进行了修订,同时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也纷纷建立,于是,给人的感觉是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似乎已完成了使命而自动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现在看来,新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居然都没有把一些很重要的社会保险内容,譬如病假待遇等包括在内,以致到问题发生时,有关部门依然只能拿出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来说事,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在德国卑斯麦时代1883年面世的《疾病保险法》现在看来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由此可见,对工薪阶层而言,疾病带来的风险从来都是首先受到特别关注的。为什么不像现在这样将其称为“医疗保险”而要称为“疾病保险”呢?这是因为疾病带来的是双重的社会经济风险,即不仅带来了看病必须支付医疗费用的风险,同时还带来了因病不能工作因而面临收入中断或断绝的风险,其后果可谓“雪上加霜”。所以,设立“疾病保险”的政策目标,实际上也是要同时应对两个方面的保障问题,一是医疗保障的问题,二是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
我们现在习惯称病假待遇中的津贴为“病假工资”,当然从“带薪病假”的角度看也无可厚非。不过,要咬文嚼字的话,其实质应该还是属于社会保障的津贴。因为“工资”毕竟带有“劳动报酬”的含义,不工作就不应该有劳动报酬或工资,这里要强调的是“病假津贴”的社会保障性质。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似乎应该由个更为明确的说法,其实生育、工伤或非因工伤残都会遇到同样问题。不如出个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这样,快到60岁的《劳动保险条例》便可以安心退休了。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1953年出台的。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头一个十年的中期,我们颁布了《劳动法》并进行了修订,同时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也纷纷建立,于是,给人的感觉是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似乎已完成了使命而自动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现在看来,新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居然都没有把一些很重要的社会保险内容,譬如病假待遇等包括在内,以致到问题发生时,有关部门依然只能拿出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来说事,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在德国卑斯麦时代1883年面世的《疾病保险法》现在看来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由此可见,对工薪阶层而言,疾病带来的风险从来都是首先受到特别关注的。为什么不像现在这样将其称为“医疗保险”而要称为“疾病保险”呢?这是因为疾病带来的是双重的社会经济风险,即不仅带来了看病必须支付医疗费用的风险,同时还带来了因病不能工作因而面临收入中断或断绝的风险,其后果可谓“雪上加霜”。所以,设立“疾病保险”的政策目标,实际上也是要同时应对两个方面的保障问题,一是医疗保障的问题,二是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
我们现在习惯称病假待遇中的津贴为“病假工资”,当然从“带薪病假”的角度看也无可厚非。不过,要咬文嚼字的话,其实质应该还是属于社会保障的津贴。因为“工资”毕竟带有“劳动报酬”的含义,不工作就不应该有劳动报酬或工资,这里要强调的是“病假津贴”的社会保障性质。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似乎应该由个更为明确的说法,其实生育、工伤或非因工伤残都会遇到同样问题。不如出个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这样,快到60岁的《劳动保险条例》便可以安心退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