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准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建议说明稿》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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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的准所有制形式

 

如果社会主义即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共产主义,如果资本主义实行的是私有制而共产主义实行的又是公有制的话,那么,作为一种独立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呢?可以肯定,它不应该再实行私有制,因为私有制绝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体现。那么,是否就应该实行公有制或国有制?同样可以肯定也不是,因为公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至少前苏联、中国搞的公有制化运动不成功,否则中国搞市场经济。

既然既不是私有制又不是公有制,那么在社会主义这个独立社会形态里又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呢?毫无疑问,应该实行介于私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当然,这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任务决定的。大家知道,要实现共产主义就需要首先解决私有制的问题,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可是,怎么实现?还是通过武装暴动吗?

显然就目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实力来说还达不到,即便是能够达到,我们是否就有通过武装暴动夺取私有财产的理由与必要?大家知道,“保护私有财产”是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如果中国的私有财产在受《宪法》的保护,那我们就没有用武去夺取别国私有财产的权力?显然,我们更没有。可是,又不能考虑实现共产主义公有制的问题。

怎么办呢?诚然,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来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什么叫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简单地说,就是让我们每一个人民或者说每一位公民都能够按一定的规则、比例持有目前的、固有的、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性质的生产资料的股权。当然这其中是不包括私营企业的,因为他没有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分配给百姓的义务。诚然,他们同样也没有再持有公有财产、生产资料股权的权力,因为他们有自己财产和财产的全部股权!

什么叫社会主义?这才叫社会主义,一个不能让广大的贫民百姓富裕起来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否则我们就无法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笔者以为,这可能是伟大的共产主义留给社会主义中国的最后一线希望了!诚然,这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它将牵涉到方方面面,但可以肯定它绝不是“俄罗斯式”的而一定是“中国式”的!

具体做法就是:在不改变“国有”或“公有”生产、生活资料的基础上,只将国有、公有财产权折合成一定的股份分配给它的人民;比如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可以分得集体土地财产的股份;比如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他们可以分得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股份;而对于那些既没有土地,又不在国有企业上班的人们来说,他们也可以分得公共设施、公共财产的股份。

诚然,拥有“股份”并不等于拥有该财产的“处置权”,而人们只能通过、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股份”对公有财产产生的利润进行分红而已,如果经营不好,国有财产流失了,他们也就自然得不到“红利”。但是,他们却永远也具有公有财产股东的身份,当然也有对经营、管理公有财产的权力,而这个权力的产生、使用过程,与私有财产股东权力的形成一样。

什么叫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这才叫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试想,当每一个普通老百姓都能够对公有财产、国有资产和集体土地行使像股东一样的权力的时候,谁又能否认社会主义的中国人民没有民主?谁又能说,已经获得股份的中国人民缺乏大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在这种分配制度下,又有哪个“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腐败分子的阴谋能得逞?

诚然,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要把工作做细,绝不能搞分光吃尽,应该有一定范围和领域的“试验田”,应该有计划、按比例地去实行,更应该有“监管”组织和行为的存在,应该先把什么人可以分得而什么人不能分得的基础工作做好。比如,自己拥有企业的、所有的公务员,年收入达到一定数量的高收入人群,不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员等,就不能再有分配权。

另外,也是更重要的是,分得了上述权利的人,一旦自己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也就应该从“可分权人”中再分割出来,而成为“不可分权人”。总之,“可分权人”始终是穷人、始终是都在变化的“弱势群体”;而你如果一旦成为“强势群体”人员,你就不再是“可分权人”了。你要是不甘心成为“弱势群体”成员,那你就不要再享受此待遇而走自我发财之路。

总之,社会主义的国家、经济制度不能不考虑“弱势群体”人民的生存权。其实,关于这一点,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也部分能够得到保障,也就更不要说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反正绝不能通过所谓“送温暖”的方法,来解决“弱势群体”人民的生活问题,因为那种所谓的“温暖”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受,更重要的是它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诚然,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有经济、政治制度上保障。下两节,将讨论这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