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安:经济学研究重心的转移与“合作”经济学构想


基本假设
要构建“合作”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同样需要有一些假设前提。
a. 资源稀缺性假设。如果资源不稀缺,经济学,包括以“合作”为主线的经济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竞争”是资源本身的争夺或资源使用效率的竞争。“合作”是为了节约资源或提高单位资源的使用效益。


b. 经济人假设。从“经济人”的人格假设前提出发,能否逻辑地推出“合作”的需要呢? 前面已经揭示“, 竞争”与“合作”是共存于人类行为的两个方面,都源于人类本性。人类既有竞争、好斗的一面,也有合作或倾向于合作的一面。从原始人类起就表现出这两重性。只不过,早期人类的合作也好、竞争也好,可能更多地源自于本能,是本性的自然体现,没有明确的意识,特别是没有现代化意义上的“竞争”和“合作”的成本收益核算,但本质是一样的。“合作”经济学中的“合作”同样是人类本性的体现,同样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从经济人假设出发,同样逻辑地推出合作的必然。
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都被假设为经济人,假设有两种行为方式———竞争与合作可供选择。不同经济主体在不同条件下可能做出不同选择。但是无论“竞争”还是“合作”,都是理性选择:如果“合作”比“竞争”对自己更有利,就选择“合作”;选择的约束条件变了“, 合作”变得不利于自己了,就会放弃“合作”而选择“竞争”。既然“合作”行为是选择的结果,就是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准则的。“经济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选择“合作”也就是必然的,就象选择“竞争”一样。虽然“合作”可能不仅对自己有利,而且可能对别人有利,但首先必须对自己有利,而且必须是比采取竞争行为对自己更有利,否则“, 合作”将不会成功。当然,什么状态是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不同主体会综合权衡,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价值标准。


c. 理性递增假设。新古典经济学的对经济人的完全理性假定,已经被“有限理性”假定取代,人们较普遍地接受“有限理性假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经济主体能力的约束等,不完全理性或有限理性,确实是经济行为主体的常态。由于经济交往,无论是竞争还是合作,都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它们之间的选择,又影响对方的选择,这种行为过程被描述为博弈过程。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理性的有限性,又常常使不同主体更多地选择竞争或“不合作”,而不是“合作”。也就是单个经济人的理性行为导致的是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不经济的结果———背离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初衷。著
名的“囚犯困境”的例子常常用来描述这一现象。这一现象好象能够否定“合作”的可能,而实际上它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因为它是建立在博弈双方信息不可传播、知识不可累积、人们不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善于学习的假设前提下的,即建立在“经济活动主体理性程度不变”的假设前提下的。而现实正好相反,信息是可传播的,知识是可累积的,人们是善于学习、善于总结经验教训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经济活动主体的理性,尽管永远达不到完全,但是理性度却总是不断提高或递增的。
假定两个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多次重复,象“囚犯困境”的博弈,或者不要亲自重复,只需要间接了解、学习别人的经验,当事人就会变得聪明起来,就不再是选择“竞争”,而是选择更有益于自己、也有益于对方的“合作”。更何况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选择或博弈的约束条件远远不象“囚犯困境”那样严格或艰难。人们能比较容易地发现“, 合作”比“竞争”在许多情况下更有利。当然,随理性的递增,也同样能更容易地发现,在一些条件下“, 合作”不如“竞争”。总之,是更助于选择。


 一些基本范畴的界定
a. 合作。它是相对于“竞争”而言的一种人类基本的经济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而自愿进行的协作性和互利性的关系。合作的最本质特征在于,自利性与互利性统一,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不以损害交易对象为目的。“合作”不等于“妥协”、“退让”。

因为“妥协”、“退让”,虽然不是竞争,但也不是合作,它们既可以出现在“竞争”中,也可以出现在“合作”中,是人们在竞争或合作中根据需要采用的一种策略。至于现实中是否存在介于“竞争”与“合作”之间的第三种行为,理论上能否抽象出来,是可以讨论的。本人认为,理论上抽象为“竞争”与“合作”比较符合现实,分析问题也比较方便。至于“非竞争、不合作”态度,可以根据其程度的差异,分别归于“竞争”或“合作”。再在“竞争”与“合作”的主概念中,根据程度的差异,细分为“强竞争”和“弱竞争”、“强合作”和“弱合作”。
b. 合作成本、合作收益、合作效率、合作剩余。“合作成本”是指合作全过程由合作方承担的成本,包括寻找合作伙伴,谈判、签约(包括非正式契约) 、履约等一系列行为的成本。任何一项合作都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因此,任何一项合作,其成本都有“合作总成本”和“合作各方分别承担的成本”的区分。“总成本”在合作各方如何分摊,是一个具体的谈判问题。也有可能因合作成本分摊达不成协议而影响合作。“合作收益”是指合作的各主体从合作中获得的各自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包括各种形态的利益。不同主体各自的收益加总,就是特定“合作”项目或活动的总收益。“合作效率”是指合作收益与合作成本的比率。可以细分为合作的总收益与总成本的比率和不同合作方的合作收益与合作成本的比率。不同合作方的合作效率有可能不同。“合作剩余”是指合作者通过合作所得到的纯收益(R1) 即扣除合作成本后的收益(包括减少的损失额) 与如果不合作或竞争所能得到的纯收益(R2) 即扣除竞争成本后的收益(也包括减少的损失额) 之间的差额(R3) 。对于任何一个合作主体来说,必须R3 > 0 ,否则,他就不会参与合作。当然合作剩余与合作收益一样,不一定是正数,因为可能是减少了损失,但是损失仍然存在一定的量。参与合作的各方,都可能有不同的合作收益和合作剩余,因为它们参与合作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有些主体可能竞争也有收益,只是不如合作的收益高,但是高得不多,所以参与合作,有些主体如果不合作将损失巨大,而合作却能有所收益,这样其合作剩余就很大。
c. 合作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合作加以划分。例如,可能分为紧密型合作与松散型合作,正规契约型合作与非正规契约型合作,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单一内容的合作与多方位合作,个人之间的合作与组织之间的合作等等。
d. 合作组织与组织合作。“合作组织”是合作主体的一种,相对于单个个人而言。一个企业、一个社团、一个国家或地区等,都是一个组织,它们常常成为合作的主体。不过,它们作为一个组织本身,首先是合作的结果或已经达成的正规契约型合作的一个载体。例如,一个企业就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合作的组织,是一个合作博弈的结果。“组织合作”是不同主体之间合作的过程,包括寻找合作伙伴、谈判、签约、处理合作过程中的各种特殊问题等。
e. 合作条件或环境。合作条件就是合作的一系列外在于合作本身的条件,包括有利因素和制约因素。也可以区分为合作者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例如合作能力或实力、相关知识的积累、观念等是主观条件,合作的法律制度、宏观经济环境等是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