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发出的冤情


  祖籍黑龙江省海伦市的徐景梅和丈夫党有贵带着年幼的孩子于1993年来到了大兴安岭地区,本以为来大兴安岭投靠婆家哥哥后,从此亲人可以团聚在一起,生活也会幸福一点,谁曾想“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场横祸从此改变了她的命运。

 

飞来横祸 丈夫命丧途中

 

19961 221830分,黑龙江省阿木尔林业局汽车队司机姜福坤驾驶黑P80155号东风140型运材车,由绿林林场工地返回阿木尔,途经二0干线七支线一公里处,当时徐景梅丈夫党有贵驾着马车从此经过,由于运输司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的规定,对所运原木根本没有捆扎,两车相遇时,党有贵将马车停靠一边,谁知车上掉下一根原木条不偏不倚的砸在他的左侧背部,驾驶员也许不知道一个生命就这样被他轻易夺去,如果驾驶员能够及时发现进行抢救,党有贵也许就不会这么年纪轻轻丢下父母、妻子、儿女撒手离开人间。

当得知丈夫死亡后,徐景梅悲痛欲绝,她说:“丈夫生前是运输专业户,一家的生活开支全部靠他,突然之间就这样被林业局驾驶员砸死,自己和孩子今后生活靠谁呀?

 

初步认定 司机违规全责

 

事发后,阿木尔林业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姜福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二项规定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驾驶员姜福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23,林业局由陈副局长主持召集安全科、、汽车队、交警队、死者家属徐景梅、党有贵的哥哥党有林(林业局教委办公室主任)等参加了林业局安全会议。

丈夫的意外死亡,导致徐景梅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整日神情恍惚,说话语无伦次。林业局及时安排交警大队和林业局代表与死者哥哥党有林协商,根据《黑龙江省一九九五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执行标准》,林业局认为,党有贵一家虽然居住此地二年多,并非本地户口又非林业局职工,只能按乡村居民处理,但考虑死亡事故发生在林业局,又是本局职工违章造成,决定给予党有贵死亡补偿金16.600.00元。党有贵遗有父母、妻子和三个未成年孩子共6人,其父亲党利福当时71岁、母亲李淑芝70岁,各项合计给付36.550.00元。

127,阿木尔林业局、林业局交警队派出代表,在未经死者妻子徐景梅授权下,党有林私自做主与交警队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林业局帮助解决徐景梅及三个未成年孩子的农转非问题,林业局从赔偿款中扣除手续费7.800.00元。

 

私签协议 死者妻子不服

 

徐景梅神智恢复以后,对党有林与林业局签订的协议不予认可,带着年仅5岁的两个孩子开始了她人生中艰难的上访之路,她先后去地区、省、北京等有关部门反映丈夫无辜死亡的问题,通过上访她了解到国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更坚定了她讨回公道的信心,她始终相信党和政府以及神圣的法律,在上级领导的关心重视下,她反映的问题被几次改变。

1998520,阿木尔林业局派出了常务副局长蒋文来,主持召集了局有关部门以及死者哥哥党有林,对徐景梅上访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第二次复议。会议根据《黑龙江省一九九六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执行标准》,从新确定补偿标准,合计为53.049.00元,会议同时决定:如果徐景梅再继续无理取闹,林业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追回林业局多支付的全部费用。2、注销所解决的4人农转非户口和粮食关系。3、解除其长子党长勇的工作关系。4、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拘留的拘留。

徐景梅对林业局的会议决定不服,决定再次上大兴安岭地区上访。

2000413,大兴安岭地区公安交警支队作出大便字第1号函,交警支队根据公安部交管(199316号文件规定,认定党有贵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撤消阿木尔林业公安交警大队于1996127所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协议书”。

 

法理不通 工伤死亡处理

 

2000522,阿木尔林业局安全委员会下发了阿安委(20001号文件,关于党有贵同志死亡的处理决定: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的规定;二、《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比照本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各项补偿标准合计为8.520.00元。

对于阿木尔林业局再次做出的处理决定,徐景梅还是不服,表示继续上访。

      2005421,阿木尔林业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阿信领字[2005]1号文件,关于徐景梅上访问题终结报告。

2005125,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办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作出了编号:2005002来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

200637,徐景梅因到北京上访被当地政府接回,送往图强县看守所行政拘留10天后。

                   徐景梅在叙述案情经过

 

艰难上访 心中酸楚谁知

 

对自己10多年来的上访之路,徐景梅眼含热泪,满腹委屈地说:“我丈夫被无辜伤害死亡后,阿木尔林业局不是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解决问题,而是欺负我们孤儿寡母,我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向阿木尔法院起诉林业局,可法院在林业局的干预下不予受理,我又带着孩子去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给法官下跪,请求他们受理此案,结果也未如愿,如果不是看着可怜巴巴的三个孩子,我真想一死了之,我痛恨上天的不公,埋怨老天爷为什么这样对待我?在我丈夫死亡问题上林业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一家正规的单位,它在运输管理上却没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和规定,驾驶员根本没有安全意识,平常运输木材时根本就不对原木进行捆扎,随时都会出现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国家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我丈夫的死亡完全是林业局未能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如果车辆运送原木时进行严格捆扎我丈夫会死亡吗?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当我依法向林业局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时,他们相互之间推诿扯皮,置我和年迈公公、婆婆以及年幼孩子的死活而不顾,汽车队驾驶员姜福坤的肇事行为明显属于意外伤害致人死亡,林业局为逃避责任却说是意外灾害。按照法律规定,就算过失致人死亡已经是犯罪了,林业局为什么一直不追究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这难道不是在包庇罪犯吗?我丈夫去世后,我精神上、心理上受到一连串打击和伤害,谁又能理解我的苦衷,我愿意带着两个5岁大的孩子去上访吗?两个孩子到了11岁才开始上学,如果他爸爸活着能会这样吗?让人可气的是阿木尔林业局领导趁我神智不清时,责令汽车队长找死者哥哥按交通事故处理,死亡赔偿金总共才给36.500.00元。我当时女儿12岁,年仅5岁的双胞胎儿子身体不好,需要营养,将来还要上学,按照林业局的处理意见,我们家每人每年才200元怎么活下去?林业局在我丈夫死亡5天内,背着我和死者哥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这份协议二个多月才交给我,为了讨个合理的说法,我除非上访别无他路可走,在我上访期间,林业局却打假报告向上级机关说已经把应赔偿我母子的生活费用均已付清,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呢?丈夫死亡后,我对他们的处理结果不服,一直没有接受赔偿,林业局明明是在睁眼说瞎话,欺骗上级领导。

2000612日,我在哈尔滨上访期间被非法拘禁一个月。715日,我从省城返回阿木尔准备回家,林业局又把我抓送到看守所非法拘押3个月。如今还是共产党的天下,他们把法律当成什么了?我一个死去丈夫的弱女子,带着三个可怜的孩子,为了能够生存下去,为了给死去的丈夫讨个公道,为了得到合理的赔偿,在当地不能得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才按照国家法律依法上访,我何罪之有?真是黑白颠倒,他们放着有罪的不抓,而满身含冤的却被随意关押,这个社会还有天理吗?他们关押的目的是让我丈夫就这样白白的死去,我依法求公道,至死也要讨个公平、公正!”

对于徐景梅的遭遇和她一连串的为什么,记者深表同情,我只能告诉她,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拿到合理的赔偿,对致她丈夫死亡的肇事车驾驶员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他应有的惩罚。

 

神圣法律 何时还我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同时,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20045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渴望正义 可怜女子盼青天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父母、妻子、儿女,徐景梅今天的痛苦遭遇或许哪一天会落到你的身上,当那一天你的妻子或丈夫遇到和她同样遭遇时,你或她九泉之下的灵魂能够安息吗?作为人民的公务员,一名党员干部,首先要牢记党的宗旨。当今社会正在转型过程中,我们一些党员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对胡总书记提出的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重大原则问题认识不够。个别人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他们被某些颓废乃至腐朽的思想所左右。心中淡忘了人民群众,甚至忘记了党纪国法的存在。于是,有些人“往来无白丁,杯中酒不空”,以贵族大老爷自居,整天追求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生活,“傍大款”、“泡小蜜”,极个别人甚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尽管这类人在干部队伍中占极小比例,但对人民的感情伤害极大,影响极坏。而且,他们的恶行还会像瘟疫危害一群人,败坏官风吏治,败坏世风民风。面对徐景梅反映的问题,我们个别党员干部却如此冷漠无情,完全背离了人民群众,值得人们警惕!最后,徐景梅说:“这么多年,为上访讨说法,家庭已是负债累累,但是,我始终相信党和政府,以及国家尊严的法律,一定会替我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