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为禁区” 划定后的理性监管意义


 公务员“行为禁区” 划定后的理性监管意义

   李华新

   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 。有关专家说,《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处分条例》的出台,将使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变。《人民日报》 ( 2007-06-01 第10版 )

   以法规的形式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样做在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中不但能够得到这些条例的保护,同时在发生其他的一些不符合公务员行为时受到约束,这实际上不仅只是要对公务员的行为有所规范, 也是对公务员的管理不断细化,并且在严肃处理此类事情的发生时,可以有一个更加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果你是在依法履行职责,它就是一个“安全网”,你甚至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如果你不是在依法履责,而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紧箍咒”就会显示威力,视违纪情节轻重而让你程度不同地“头痛”。

    笔者以为,这样的一个条例不能简单的看成是在治什么公务员,也不是要通过这种严责,才能到达廉洁勤政的目的,如果那样的话,对于广大的公务员队伍建设,也并非就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有关专家说,《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处分条例》的出台,将使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变。相信这才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所在。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受处分。不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个领导都不能对公务员个人作出处分决定。这样的一个规定,其实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务员的一种政治关心。

    因此说,对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也是要体现出人文意义的,在执行刚性政策之时,也要也要留有救人的一面,这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惩戒的目的,是未来对于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执行力的提高,而不是简单地用处罚就算完了。至于在一些事情上,因为人情的缘故而出现的一些格外的“开恩”、“照顾”,其实也是存在的。比如对于一些被开除公职的,有的依然回到原单位上班,并且会受到其他的一些待遇。
  
   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带有道德层面的一些问题,比如: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还有的在一些家庭的具体问题上的: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
这些问题在是一些公务员身上存在的较为突出,对此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必然,体现着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

    总之,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和相关的处分规定,要从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要从积极意义着眼,把它看成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的角度来看这应该是一件好事
  彻底克服行政不作为现象,需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建立行政责任与利益挂钩的机制,用制度的办法强化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有这个作用。此外,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教育在先,惩戒不是最根本的目的。规范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一旦处触线违规,得到的将是责罚有根有据的处理,这实际上也是对公务员的一种人性化管理,避免随意性监管的具体体现。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