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关键是穷人怎么办?


  坦率地说:对于“酒仙桥危改”的“全民公决”一直是抱着看笑话的态度的。理由是,“投票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并不是在任何社会背景下都可以有效使用的。当一群人属于一个正式的社会组织的时候,也就是说,这个社会组织对每一个人都具有有效的约束力的时候,“民主集中制”十分管用。反过来,当一群人并没有被有效地组织起来,或者说虽有组织却不能对所有的人具备有效约束力的时候,“民主集中制”是难以奏效的。尤其是,当“全民公决”的目标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时候,除非你弃“合法性”于不顾而强行行使“多数人的暴力”,否则必然会有少数人乃至极个别的人不愿向多数的意志“投降”而导致整个事件的僵局。

  如今的拆迁面临的是后一种情况。因为实际上宪法已经赋予了每个公民“居住权”和“财产拥有权”,而“物权法”又将每个公民拥有的产权乃至使用权都进一步规范为“私权”,同时打上了“不可侵犯”的印记。因此,要让老百姓放弃自己的私权,只有走谈判解决之道,而与拆迁相关的局部地区之“全民公决”实际上是没有约束力的。

  今天报纸上有一篇报道,题为《开发商酝酿北京酒仙桥危改产权共有方案》,其中谈到:“昨日上午,在朝阳区、开发商、酒仙桥街道三方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电控阳光副总孔令国透露,针对部分特困居民,可能会采取‘共有产权’这一方式,让收入有限的居民住上大一点的房子。‘居民出钱购买部分产权,产权单位购买余下部分,形成共有。’孔令国表示,该方案只是一个初步设想,产权划分的比例和操作方式尚待研究。”

  看了这篇报道,使我对与酒仙桥拆迁相关政府部门和开发商顿时产生敬意。以前也有报道,说“投票”仅仅为了了解“民意”,看过之后,总觉得只是一个“说辞”罢了。但是,现在“共有产权”新概念的提出,说明各方确实都在想方设法地寻找事情的解决之道。

  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我们总结了若干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其中的一条就是:凡是朝着市场或“准市场”方向的改革方案,首先要考虑穷人怎么办。只有对解决穷人的问题深思熟虑并做到胸有成竹,政策才能顺利实施。“共有产权”的提出,无疑是符合这一基本原则的。

  最近以来,也一直试图说明一个道理,靠房地产、靠市场来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房地产政策属于市场的经济政策的范畴,通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应该对“市场失灵”有了一定的认识。因此,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实际上要靠政府的“住房社会政策”,譬如说,经济实用房政策、廉租房政策,等等。但是,遗憾的是,这样的政策没能成为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的主流。在很多城市中,它们只是点缀而已。但是,中国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却是60%的以上的人在平均线以下;如果以财产来计算,大概有80%左右的人在平均线以下。所以,把所有的需要买房的人都赶到房地产市场上去,显然是一大政策失误。

  现在酒仙桥拆迁中提出的“共有产权”的思路,应该也可以形成一项有效的住房社会政策。如果能够成功,对全国的危房改造都是一个贡献。当然,不同意见仍然有之,有人担忧,“对个人来说,部分产权的房屋在出让时可能遇到困难”。其实,对于低收入者而言,“产权”、“房价”都是虚妄的,有房子住才是最重要的。把自己住的房屋“出让”,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当然,“对单位来说,由于个人以部分产权实现了对房屋100%的占有,单位如想处置房屋也会很难”也是一个事实。但是,当一个低收入的家庭住在一套“部分产权”的房子里时,单位还能怎样“处置”它?

  但是,应该指出:这个方案并没有触及政府的责任,这可能是有关各方都不便于开口的缘故。其实,政府已经在建设经济实用房和廉租房方面准备投入资金,为什么不可以也试一试“共有产权”呢?可能又会有人会以产权为由来搅局,但是,只要事先有约定,尤其是以立法的方式作出规定,产权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的。试想,“清官难断”的夫妻间财产权还有办法划分,何况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在住房上的产权。

  解决了穷人的问题,拆迁方案在道义上就能站住脚了。至于胡搅蛮缠者,要看政府谈判的能力。当然,最终行使“强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需要“全民公决”,法律已经赋予有关部门相应的权力,但是最好不要走到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