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是上至中央政府下至普通群众都极为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将要回答的是,我国的弱势群体是如何形成的,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主要是谁的责任,在我国目前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一 现代集团理论与社会群体的分化
社会群体是经济学、社会学共同关心的问题,经济学在研究群体时,一般是从组织的角度进行分析的,经济学在研究组织的性质及其功能时,要区别三个相互联系的概念,这就是群体、集团与组织。群体指具有共同特征的个人;集团一般由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集合而成;组织是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受统一的制度约束,内部由不同部分有机结合而成的群体。群体与集团或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个体行为为特征,后者则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而存在。
现代集团理论是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内容之一,主要观点有:集团是通过组织来行动的,组织是集团行动的基本方式,集体行动是集团的基本功能;小集团比大集团在行动上占优势,小集团组织成本较低,易于行动,社会存在“少数剥削多数的现象”;利益集团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利益集团是以组织的形式向政府进行“游说”的社会力量,组成利益集团的作用是为了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创新集团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创新集团是通过寻找新的获利机会进而采取行动的集团,创新集团的作用能使社会总收益增加;分利集团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分利集团是通过在社会的总财富中多争一块的方式来提高本集团的利益,如果说创新集团是通过把蛋糕做大来增加本集团的利益,那么,分利集团就是在蛋糕已经做好的条件下,想办法比别人多分一块;集团存在的意义是为了获得公共品,为什么要组织集团,是因为通过这种形式可以为本集团的人员提供公共品,如果个人从集团中获得的公共品大于为集团支付的成本,这个集团就会发展壮大起来。
无论是从集团理论而是从社会现实中都可以看出,社会群体并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差别、有分化的,有的群体在社会中起主导、支配的作用,被称为强势群体或强势集团,另一些群体便处于被支配,甚至是依附于其他群体的地位,在社会中被称为弱势群体。在弱势群体与强势集团之间还有许多处于中间状态,其地位易于变动的群体。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问题,也是当前中国必须面对的一个迫切的社会问题,只要把这个问题管好了,其他问题就有了解决的社会基础。
二 我国弱势群体的形成
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被边缘化、在政治上难以获得话语权、在生活上基本生活资料不能得到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弱势群体可分为两大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是由不可抗拒的生理规律引起的,如老、弱、病、残等;社会性弱势群体是由社会环境的影响形成的,如果一个社会环境给人们带来了不同等的利益,有的获利多,有的获利少,甚至丧失了生存的基本条件,这部分人就成了弱势群体。
我国当前存在的社会弱势群体主要由三种情况形成,一是由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形成,市场机制有一个特点,就是它只与强者为伍,扶富不扶贫,谁的资源丰富,谁的脑子机灵,它就帮谁。市场经济中有所谓马太效应,马太效应的含义是:在资源、信息、人际关系等方面处于优势的一方只要一步领先,便步步领先(放大效应),而处于劣势的一方只要一步赶不上,便步步赶不上(缩水效应)。二是由公共政策的作用形成,政府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不仅要考虑公民的普遍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这样公共政策就很难做到不偏不倚,甚至损害到一些人或群体的基本利益,从而成为弱势群体。三是由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形成,农村有句俗语,叫做“姓得好不如住得好”,说的是先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对于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不管社会如何进行调节,对资源禀赋都不可能做到公平分配,如果一些人所处的地方既没有市场优势又缺乏资源优势,这些地方的人就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
我国存在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有两大群体,一个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下岗职工;另一个就是中西部比较贫困地区的农民。这两大类社会性弱势群体在以农业为主的中西部,其比例可以占到当地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如果从全国来衡量,弱势群体的数量估计也不会低于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人数没有超过生理性弱势群体,这个社会的公共政策就大体可判定是一种和谐的制度,否则,这个社会的公共制度就有必要做出较大幅度的调整。
我国弱势群体的比重之所以过高,这主要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公共政策的急剧调整形成的。国有企业已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他们有适应计划经济时期的本领,但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已基本丧失了重新学习和接受一种新体制的能力;同时企业的普通职工没有行政资源,改革一开始便逐渐丧失了对改革的话语权,因而没能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当改革对行政干部、企业领导者的利益实行保护性措施之时,企业的普通职工便全部推向了市场,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这些职工便成了弱势群体。农村改革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曾经广泛受益,但随着城市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民这种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的生产潜力在竞争中很快就显得先天不足,加之政府在政策上从农民身上取得多,投入少,因而使这些没有地缘优势的中西部的许多农民也成了弱势群体。
三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政策取向
现在党和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一个存在有众多弱势群体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因此,改变弱势群体的现状将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为根本的任务,如果弱势群体和利益集团之间和谐了,其他不和谐因素就容易解决。但对如何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问题,却存在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是要把其他群体的利益拿来支持弱势群体,因而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组织各种公益性活动,通过赞助,甚至摊派来支助弱势群体。但这种通过拉平分配的办法来解决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异问题,可能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类做法美国学者哈耶克早就作出了尖锐的批评:
“在任何特定的时候,我们都可以通过从我们的富有者那里获得的财富提供给最贫穷者的方式来改善他们的境遇。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按这种方式而将贫富者在进步过程中的地位拉平的作法,能够暂时使各阶层之间的差距迅速缩小,但用不了多久时间,这种作法便会延缓整体的发展速度,甚至还会在长期的进程中阻碍落后者或贫困者的进步。”摘自《自由秩序原理》中译本
因为这种将贫、富者的利益拉平的办法来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存在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仍然企图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用行政权利强制对资源进行分配,尽管这种强制的程度要小得多。二是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为富者的财富虽然有的可能是不义之财,但多数是通过在市场竞争中进行有效的经营获得的,改革中成长起来的这个阶层与这个阶层成长起来的财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对这个基础我们只有履行保护之责,而不应有损害之失,否则我们犯的将是新的历史性错误。
各级政府都必须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虽然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参与公益性活动,但扶持弱势群体并不是企业的职能,而应该是政府的职责,企业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应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税收等形成财政资金,再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扶持弱势群体,在政府使用的扶贫开发资金、义务教育经费等项目,其实都含有企业的贡献。
至于政府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措施大体应包括:
1、制订有利于提高弱势群体利益的公共政策;
2、公共品的分配适度向弱势群体倾斜;
3、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
4、保护和落实弱势群体的公共决策权;
5、抑制利益集团的成长。
一 现代集团理论与社会群体的分化
社会群体是经济学、社会学共同关心的问题,经济学在研究群体时,一般是从组织的角度进行分析的,经济学在研究组织的性质及其功能时,要区别三个相互联系的概念,这就是群体、集团与组织。群体指具有共同特征的个人;集团一般由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集合而成;组织是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受统一的制度约束,内部由不同部分有机结合而成的群体。群体与集团或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个体行为为特征,后者则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而存在。
现代集团理论是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内容之一,主要观点有:集团是通过组织来行动的,组织是集团行动的基本方式,集体行动是集团的基本功能;小集团比大集团在行动上占优势,小集团组织成本较低,易于行动,社会存在“少数剥削多数的现象”;利益集团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利益集团是以组织的形式向政府进行“游说”的社会力量,组成利益集团的作用是为了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创新集团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创新集团是通过寻找新的获利机会进而采取行动的集团,创新集团的作用能使社会总收益增加;分利集团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分利集团是通过在社会的总财富中多争一块的方式来提高本集团的利益,如果说创新集团是通过把蛋糕做大来增加本集团的利益,那么,分利集团就是在蛋糕已经做好的条件下,想办法比别人多分一块;集团存在的意义是为了获得公共品,为什么要组织集团,是因为通过这种形式可以为本集团的人员提供公共品,如果个人从集团中获得的公共品大于为集团支付的成本,这个集团就会发展壮大起来。
无论是从集团理论而是从社会现实中都可以看出,社会群体并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差别、有分化的,有的群体在社会中起主导、支配的作用,被称为强势群体或强势集团,另一些群体便处于被支配,甚至是依附于其他群体的地位,在社会中被称为弱势群体。在弱势群体与强势集团之间还有许多处于中间状态,其地位易于变动的群体。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问题,也是当前中国必须面对的一个迫切的社会问题,只要把这个问题管好了,其他问题就有了解决的社会基础。
二 我国弱势群体的形成
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被边缘化、在政治上难以获得话语权、在生活上基本生活资料不能得到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弱势群体可分为两大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是由不可抗拒的生理规律引起的,如老、弱、病、残等;社会性弱势群体是由社会环境的影响形成的,如果一个社会环境给人们带来了不同等的利益,有的获利多,有的获利少,甚至丧失了生存的基本条件,这部分人就成了弱势群体。
我国当前存在的社会弱势群体主要由三种情况形成,一是由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形成,市场机制有一个特点,就是它只与强者为伍,扶富不扶贫,谁的资源丰富,谁的脑子机灵,它就帮谁。市场经济中有所谓马太效应,马太效应的含义是:在资源、信息、人际关系等方面处于优势的一方只要一步领先,便步步领先(放大效应),而处于劣势的一方只要一步赶不上,便步步赶不上(缩水效应)。二是由公共政策的作用形成,政府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不仅要考虑公民的普遍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这样公共政策就很难做到不偏不倚,甚至损害到一些人或群体的基本利益,从而成为弱势群体。三是由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形成,农村有句俗语,叫做“姓得好不如住得好”,说的是先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对于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不管社会如何进行调节,对资源禀赋都不可能做到公平分配,如果一些人所处的地方既没有市场优势又缺乏资源优势,这些地方的人就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
我国存在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有两大群体,一个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下岗职工;另一个就是中西部比较贫困地区的农民。这两大类社会性弱势群体在以农业为主的中西部,其比例可以占到当地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如果从全国来衡量,弱势群体的数量估计也不会低于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人数没有超过生理性弱势群体,这个社会的公共政策就大体可判定是一种和谐的制度,否则,这个社会的公共制度就有必要做出较大幅度的调整。
我国弱势群体的比重之所以过高,这主要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公共政策的急剧调整形成的。国有企业已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他们有适应计划经济时期的本领,但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已基本丧失了重新学习和接受一种新体制的能力;同时企业的普通职工没有行政资源,改革一开始便逐渐丧失了对改革的话语权,因而没能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当改革对行政干部、企业领导者的利益实行保护性措施之时,企业的普通职工便全部推向了市场,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这些职工便成了弱势群体。农村改革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曾经广泛受益,但随着城市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民这种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的生产潜力在竞争中很快就显得先天不足,加之政府在政策上从农民身上取得多,投入少,因而使这些没有地缘优势的中西部的许多农民也成了弱势群体。
三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政策取向
现在党和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一个存在有众多弱势群体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因此,改变弱势群体的现状将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为根本的任务,如果弱势群体和利益集团之间和谐了,其他不和谐因素就容易解决。但对如何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问题,却存在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是要把其他群体的利益拿来支持弱势群体,因而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组织各种公益性活动,通过赞助,甚至摊派来支助弱势群体。但这种通过拉平分配的办法来解决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异问题,可能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类做法美国学者哈耶克早就作出了尖锐的批评:
“在任何特定的时候,我们都可以通过从我们的富有者那里获得的财富提供给最贫穷者的方式来改善他们的境遇。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按这种方式而将贫富者在进步过程中的地位拉平的作法,能够暂时使各阶层之间的差距迅速缩小,但用不了多久时间,这种作法便会延缓整体的发展速度,甚至还会在长期的进程中阻碍落后者或贫困者的进步。”摘自《自由秩序原理》中译本
因为这种将贫、富者的利益拉平的办法来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存在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仍然企图用计划经济时期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用行政权利强制对资源进行分配,尽管这种强制的程度要小得多。二是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为富者的财富虽然有的可能是不义之财,但多数是通过在市场竞争中进行有效的经营获得的,改革中成长起来的这个阶层与这个阶层成长起来的财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对这个基础我们只有履行保护之责,而不应有损害之失,否则我们犯的将是新的历史性错误。
各级政府都必须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虽然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参与公益性活动,但扶持弱势群体并不是企业的职能,而应该是政府的职责,企业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应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税收等形成财政资金,再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扶持弱势群体,在政府使用的扶贫开发资金、义务教育经费等项目,其实都含有企业的贡献。
至于政府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措施大体应包括:
1、制订有利于提高弱势群体利益的公共政策;
2、公共品的分配适度向弱势群体倾斜;
3、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
4、保护和落实弱势群体的公共决策权;
5、抑制利益集团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