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两条人命案


             刘远新、刘远彩母亲为儿讨公道

   生意红火遭妒忌 惹来杀身之祸

1998年10月,家住贵州省晴隆县长流乡大冲村的刘远新、刘远彩兄弟二人带着各自的妻子儿女来到省会贵阳市,定居在贵阳市转弯塘麦秆冲一处简陋的民宅。兄弟两人从此从事起煤巴的生产与销售,由于采取与市场挂钩的灵活经营方式,加上服务热情周到,生意做的红红火火。兄弟二人未曾料到,他们热闹的买卖已引起了同是做煤巴生意的同行、同乡李连碧夫妻的嫉妒,一个由妒忌产生的谋杀正一步步向他们走近。

李连碧老家和刘远新、刘远彩兄弟都是同村人,也在贵阳市做煤巴生意,李连碧眼睁睁看着刘家兄弟买卖越做越红火,害了红眼病,经与妻子协商后,便多次雇人去刘家找岔寻衅滋事,刘家兄弟明知是李家派人捣乱,但考虑都是乡里乡亲在外做买卖不容易所以处处忍让,忍让换来的是李家更为猖狂的侵害。20051112日早晨,李连碧纠集其侄子李白灿(又名李军、李小军)与其朋友刘浪、黎生应等人,刘、黎二人均为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他们手持凶器,先后三次进入刘远新家寻衅滋事,都被刘家的房东劝走。下午9点左右,他们带领10余人第四次来到刘家,此次行动在李连碧夫妻有组织有计划的密谋下,有条不紊的进行。李连碧、李白灿与所带其他团伙成员,随后对刘家兄弟猛下毒手,案发当时,李连碧妻子喊道:“谁帮我杀死他们,我给他50万。”当场刘远新、刘远彩两人先后死亡。

经司法机关鉴定 应为多人行凶

经公安机关鉴定:刘远新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刘远彩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大腿致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48张,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头桥双龙路30号。办案人员从现场提取一把带血的木棍,一把带血的匕首。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及尸检照片30张。公安机关提取笔录一份,证实在南明区龙洞堡园林路一垃圾坑内提取刘浪案发时所穿带有血迹的淡黄色休闲裤。

目击证人述经过 歹徒至少

案发前,被李家兄弟一起请去吃饭的证人罗泽证明,当日一行六人在李军家吃饭,李军接到一个电话叫大家到他朋友家吃饭。到那里后看见有他朋友和另外两人,一共九人。

证人刘益证言,证实看见李小军用刀把刘家大哥杀倒在门口,李连碧拉着刘家兄弟,用砖头打,李连碧家的亲戚也帮着打刘家俩兄弟。

证人龙小英(又名龙如英)证言、证实,事发当晚9时许她在家中吃饭,李小军、李连碧、刘永国等人冲进家大骂不止,然后又冲进7个人,其中一个抱住刘远新,李小军上前用刀杀向刘远新,接着李连碧、刘浪也上来跟着杀了几刀,然后他们转身去杀刘远彩,杀人后全部跑掉。

证人李梅证言,证实当晚李小军和另外两名男子到院里叫刘远新出去,刘不出,双方扭打起来,这时从院外又冲进来五、六个人,其中一人是李连碧,他们一起打刘远新。刘远新弟弟屋里出来想帮助哥哥,也被打。中心人有的用洋铲,有的用砖头,俩兄弟当场被打倒在地上,凶手打完全跑了。

证人李小娜证言,证实李小军和另俩个人到刘远新家,李小军坐在门口的椅子上,叫刘远新出来,刘远新不肯出来,李小军就进了屋,接着,听见李小军与刘远新在屋里吵起来,然后就打了起来,并打到了屋外。这时一直在门外等李小军的两个人及其他一起来的人看见,就过去帮着李小军打刘远新,接着又有一帮人冲进来打,场面很混乱,没看清拿什么凶器。

证人赵小龙证言,证实听刘远新说过他与开煤巴厂的李连碧有矛盾,案发当晚,李带10余人冲到刘远新的煤巴厂,气势汹汹的,刘远新吓跑回屋里,有三个男的就追到他屋里去,听到打的很响,并且听到刘远新喊“着了,着了”,又见刘远彩与一个穿白衣服的打在一起,便上前去拉架,刚拉开,刘远新弯着腰在门口喊报110。这时又冲上来一个男的不知用什么东西朝刘的腰部猛打,又冲上去拉,看见刘远新已经受伤,回过头看见两个人还在打刘金华,其中一个人好象拿刀在刺刘金华的腿,刘金华被杀倒在窗子脚,刘远新接着也倒在门口。后听见有人喊杀死人了,这些人就跑了。赵小龙还证实看见带人来打李、刘两人拿着砖头打刘远新头部,边打还边喊:“搞死他!搞死他!”。并同时证实李连碧、刘浪参与了杀人。

证人黄发清证言,证实租他母亲房子的刘远新、刘远彩两兄弟被杀死。据说是姓李的婆娘喊人来杀的,因刘家兄弟卖的煤巴价格比姓李的低引发的矛盾。

证人何蒙军证言,证实20051112日晚10时许,他在路边看见凶手喊来10个男的,有的拉着不让去打,有的要冲到死者家里打。因两边的人都认识就去劝架。进去时,看见刘家兄弟的哥哥已经躺在地上了。有一个30多岁的(约17,比较瘦,瘦长脸)拿着棍子在窗户边往刘家兄弟的弟弟头上打了三棒,另一个男的拿的一块土砖砸他,还有一个男的拿一块空心水泥砖砸他。这时有一个40岁的男的拿了一把20多公分的刀冲下来,见他拿我就让开了,这个男的用左手卡着刘家兄弟的弟的脖子,右手用刀在他的独自上杀了一刀,又在他右大腿上杀了一刀,然后就跑了。刘家兄弟当场断气。何蒙军指认用棍子、水泥砖击打刘家弟弟头部的是李连碧、黎生应二人。

              刘远新两个上中学的儿子 

可怜祖孙三代人 境况十分悲惨

刘远新有两个16岁、17岁的儿子,分别在贵阳市两家中学读初中、高中。自丈夫被杀后,龙小英眼泪已经哭干,她说:“他爹是家中的顶梁柱,两个娃娃在学校读书交的都是高价费,原来有生意还能维持,他这一走我们今后怎么活呀!”

刘远彩有5个女儿,最大的11岁、最小2岁的女儿刘丽辉,在爸爸被杀后,家中经济困难造成营养不良,身体染病,无钱医治于2006年死亡。刘远彩妻子龙小美望着剩余的4个孩子哭诉着说:“她爸被人杀害了,看这这些天真可爱又年少无知的孩子,我不知道今后怎么养活她们?”刘远新的母亲李定数说:“我们现在10个人是老的老小的小,两个儿子同时无辜被杀,将来孩子的教育,家庭的生活开支怎么办?”

刘远新、刘远彩被害后,其母亲、妻子、儿女共1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请求司法机关严惩杀人凶手并缉拿其他参与杀害刘家兄弟的犯罪团伙成员,要求四名凶手赔偿死亡金、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费、交通费总计568871.38元。

                 刘远彩的四个女儿

         刘远彩小女儿由于无钱导致营养不良死亡

漏网罪犯未抓获  法院天平倾斜

2006710,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字(2006)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白灿、李连碧、刘浪、黎生应犯故意伤害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1018,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连碧、李白灿、刘浪、黎生应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刘远新、刘远彩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伤害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白灿受他人邀约参加共同犯罪,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并持刀对被害人刘远新进行伤害,系本案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连碧因琐事邀约多人到被害人家中报复伤害,引发本案,其对伤害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亦系本案主犯,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浪、黎生应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均系本案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民事赔偿194445.26元。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一、被告人李白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连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刘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四、被告人黎生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杀人犯理应严惩 渴望司法公正

200762,被害人母亲、妻子、儿女10人,不服贵阳市中院(2006)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诉状,他们认为,此判决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重罪轻判。李连碧、李白灿、刘浪、黎生应四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不是故意伤害,依法应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并请求对民事赔偿依法重新确认。

被害人母亲李定数认为,罪犯李连碧、李白灿等人多次到我家儿子刘远新家中寻衅滋事,第四次又带10多人来,罪犯带着凶器,是早有预谋准备杀人的。他们当场将刘远新砍伤17刀,身体受害部位有刀伤、纯形伤,其中胸部多处刀伤,深入胸腔,肠露于腹部,小肠有一处完全断裂,致当场死亡。同时间内,杀人犯多人又对我二儿子刘远彩猛下毒手,刀刀狠毒,致二人未经抢救前后死亡,其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刘远新兄弟被杀案各种分析判断,此案应按故意杀人罪定性:

凶手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

故意杀罪犯罪主观方面判断为泄愤报复而杀人,为图财害命而杀人等。根据相关证据证实,李连碧、李白灿等人的行为符合这些特征。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或是因被害人遭受特别的痛苦而杀人的,杀死孕妇或杀死多人的,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造成较为严重的其他后果的,在特殊的时间、地点杀人的等。李连碧、李白灿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寻衅滋事,并在刘家将其二人杀害,符合杀死多人及手段残忍的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则以剥夺他人生命。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致人肌体,使生命提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最本质特征,也是本罪成为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根据。公民生命权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在我国,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凡是有生命之他人,不问其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及生理、心理状态如何,均受法律保护。换言之,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只要求侵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不管这个人的生命价值、生命能力如何,与行为人的关系如何,即使是刚出生、无法存活的婴儿,是生命垂危即刻可能死亡的病人或老人,是残缺、痴呆者或精神病患者,是待决的死囚,或是行为人的儿女、亲属友好或仇敌等,只要是非法地杀害,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案件的5个特点

       1、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上看,呈现农民多、文化素质低下者多。

2、从犯罪结果上看,社会危害性大,后果极其严重,绝大多数造成了人员伤亡。

3、从犯罪过程上看,突发性作案较多,预谋性作案较少。

4、从作案工具上看,使用鼠药和刀具作案的较多。

5、从犯罪地点上看,在农村地区发案多。

 故意杀人主要集中五个方面

一是因群众一般纠纷冒然杀人;二是因家庭锁事愤然杀人;三是因奸情蓄意杀人;四是怕违法犯罪行为被告发杀人灭口;五是蒙辱报复杀人。

尊严法律应维护 岂能随意亵渎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作了补充,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其精神在于对持刀行凶者,要予以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者母亲李定树身披冤字鸣冤

十名老少依靠谁 法律岂能儿戏

对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定数全家人不服。她哭着告诉记者,拿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心里十分难受,她感到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偏轻,为什么这伙罪犯,竟然能获得最轻量刑,根据刑法规定,象我儿子这样的案件属于故意杀人,完全应该执行死刑,而参与杀人者刘浪、黎生应竟然才判了3年、5年徒刑,这象话吗?她告诉记者,案发那天,有那么多现场证人都看见了整个凶杀过程,10多名罪犯如狼似虎,简直是无法无天,法院判决失当,把法律置于何地?另外其他罪犯为何不抓?难道还让他们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不成,我两个儿子都是壮年,他们同时被杀,可以想象歹徒是多么凶残。”

李定数说,在量刑明显偏轻的情况下,判决书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也是极不合理的。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5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公正的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法院应该比我们更清楚,她想不通?李定数表示,为了捍卫国家法律、为了两个无辜被杀的儿子,以及自己一家老少10人的合法权利,她将不惜一切代价将官司打到底。

 

 

 

 

 

 

 

 

 

 

 

      被害人母亲李定数,请求上级司法机关领导、社会各界贤达人士帮助她们可怜的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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