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 " 1.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的经营活动;2.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3.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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