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报道,题目叫《律师充当“腐败掮客” 透视当前司法腐败案三特点》,详看内文才知道,作者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案作为案例,分析在该案中,吴氏受贿案中有些是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此时律师。律师形同“腐败掮客”。
但从标题中却丝毫看不出这是对一个个案的评析,倒是会很容易误导读者:在当前盛行的司法腐败中,首当其冲是由于律师充当“腐败掮客”造成的。
我并不认为作者用这样的标题在于对律师具有“深仇大恨”,但显然也有哗众取宠的嫌疑。司法腐败并非“当前”产生,司法腐败的种类繁多,原因深厚,背景复杂,但独独把律师推到最前面来,让人不免认为当前的司法腐败都是律师闹的。
文中提到透视当前司法腐败三特点:即律师充当“腐败掮客”的法官受贿模式,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和犯罪手段的“超隐蔽性”。但显然是把律师充当“腐败掮客”放在了首位。况且,从吴氏受贿案分析出来的特点是否适用于当前全部意义的司法腐败特点,也似乎值得讨论。
说到律师是否真的是“腐败掮客”,也就自然说到了当前律师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容否认的是,当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转换角色时,当大部分律师不再吃皇粮,完全进入市场自生自灭时,律师在人们的心目中便不再是胡乔木先生笔下的“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的形象也就不再是如同法官、检察官一样获得基于公权力产生的尊严,律师“回归”到民间,于是,关于律师的不屑似乎远远大于褒奖。
曾经有一个客户到法院立案,因不懂程序频频被法官呵斥,便说要请一个律师。那位法官冷笑了一声,说道:“请律师干嘛,律师就是骗钱的,请律师没有一点用,最后不还是我们说了算”。必须承认,由于律师资格、执业面向社会层面的放开,各种人等考取司法资格后,顺利成章都可以成为一名律师。正如文中分析的那样,律师的形象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当然是与律师队伍中某些人品格、道德低下造成的,正好比“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但究其原因,的确与当前只重视法律业务能力,轻视法律职业道德的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度有关。目前,律师从业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以了,对于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基本上无从考察,这导致一些职业道德低下的律师惟利是图,利用其在诉讼中的特殊身份钻空子、打擦边球,直至违法犯罪。
但正如公检法及国家行政系统,甚至任何一个行业都会出现害群之马、硕鼠蛀虫一样,律师队伍中当然不能完全避免做到“清一色”。但就像前文提到的法官对律师的蔑视一样,当律师成为一名真正的自由职业者,当律师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服务能力赢得程度不同的声誉,从而获得一定的社会财富、地位时,其中伴随的却是对律师职业声望的失望。
因此,认为律师充当“腐败掮客”,从而赚取律师费(请注意,是“赚取”,或者还有人说是“骗取”)也就不足为怪了。虽然,在这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媒体采用“律师充当‘腐败掮客’”的标题会引人注意,同样也会让人关注到媒体的公共道德和社会责任问题:当前司法腐败,是关键在于律师充当腐败掮客造成的吗?律师在“司法腐败”中究竟能够起多大的作用?
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当被人认定为“掮客”的时候,也无异于“皮条客”,当然是律师这一职业的悲哀。然而,我却并不会因此而觉得羞愧,倒不是因为我本人也对得起我所从事的律师职业,而是律师在人们——尤其是在记者、在法官、在检察官、在警察眼里的定位,让人更是觉得,如果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甚至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律师都是这样的话,该怎样遥望我们漫漫的法治之路。
我们很难想象,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如果缺少了律师,将是怎样的角色缺失。我们很难想象,著名大律师如张思之、高宗泽等像中国律师队伍中的明灯一样,给后来的律师、给中国的法治之路增添了各自的光辉时,关于律师的“腐败掮客”之位是怎样的尴尬。
换言之,即便真的是有不自爱、不自重的律师充当了“腐败掮客”,与当前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也是分不开的。吴振汉受贿案中几乎所有涉案律师都反映,在当地,律师如果不采取向法官行贿的手段,就很难打赢官司。就连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也看中律师是否在司法机关有“关系”,如果律师表示在法院没有关系,甚至连案源都拿不到。因此,相当多的律师不得不冒着自己也可能因为行贿而受到法律追究的危险向法官行贿。逐渐地,少数人对公正司法规则的破坏就演变成多数人的“潜规则”。
显然,吴振汉受贿案中的涉案律师是可怜的,成为一名法官蛀虫的牺牲品。正应了那句老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充当“腐败掮客”的律师又何尝不是受害者?!
但不管怎样,即使从吴振汉受贿案揪出了某律师充当“腐败掮客”,但也不能放大到普遍意义上说,从“律师充当“腐败掮客”去透视全中国所谓的“司法腐败”问题!
希望不再有律师充当“腐败掮客”给中国律师丢脸,也希望媒体审慎,让人误解。如“腐败掮客”一样,往中国律师身上泼脏水。
一起努力吧!为了中国之和谐、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