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乙肝”进入用工的门槛与就业的权力
李华新
记者从卫生部例行发布会上获悉,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绝招聘或辞退就业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抗原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数量比较多,最近这些人员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说,为此,最近卫生部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一是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控制乙肝的知识,让大家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二是要保护这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平等就业。
卫生部的这一规定是近年来最具有人性关怀的,是否与新任部长的民生观念有关不得而知,即使和新任部长没有关系,也可以看出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态度,实则也是人们是否具有科学基本常识的最基本的一个表现。
现在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问题,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死结,而且是在我们无法通过他人的理解的时候,实际上这些人难道要游离于社会之外吗?
卫生部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然而现在这一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现在的单位查体对于个人的个人的隐私问题也不忌讳,唯一忌讳和同情的是某某谁得了癌症。这样的保密有些人道和人性关怀的味道,而至于谁谁是乙肝携带者,则是不会保守这个隐私的,有人竟会因为就是携带者和肝功正常,也会被限制上班,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
现在有些地方对于乙肝表面抗原一项检查,已经隐去不再做硬性的规定和要求,这些措施,并非是对那些没有表面抗原阳性的人的不公,而是说现在的表面抗原阳性也是健康人,而且不仅不会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而且也不会影响别人。而且那些不是阳性的健康人,
当前中国为何广泛存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因为“无知”。解聘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错误的认识。其实,现代医学研究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对他人造成传染。中国肝炎基金会秘书长苏崇鳌教授的观点:“‘乙肝歧视’、‘乙肝恐慌’往往源于医学常识的无知!”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肝病专业委员会委员、解放军302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科主任、医学博士刘士敬表示,许多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戒心和恐惧,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误以为是慢性乙肝病人,害怕传染,这些担忧是不必要的,也是极其错误的。成人接触乙肝病毒引起发病的可能极小,这就是为什么一对夫妻生活多年,一方有乙肝而另一方始终不被感染乙肝的缘故。和乙肝患者一起吃饭、玩耍、谈话、看书等等,也不会传染乙肝。
“歧视”行为是否合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企业则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健康的人会排斥不健康的人,企业则不愿意招收有疾病的员工。
但是,歧视行为必须有边界,即不损害他人合法的权益。也就是说,你可以因为偏好而在心里歧视他人,但是,你绝对不能损害你所歧视的人的利益。据推算全国有6.9亿人曾感染过乙肝病毒,其中1.2亿人长期携带乙肝病毒。如果在就业方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中国至少10%以上的劳动力将被排除在经济增长之外,中国经济很可能因此而转入萧条,这种说法决非危言耸听。
为了经济发展,为了社会和谐,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乙肝歧视。一方面,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保障,给人们提供足够的信息(譬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给他人带来威胁),限制企业的招工歧视行为,以最大化社会福利。另一方面,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避免被歧视者身份的暴露。有必要对其他没有限制性的行业的体检标准加以限定,取消乙肝五项检验,以肝功能为准。也就是说,通过信息的隐瞒行为,不将那些没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的身份暴露出来,避免被他人歧视。自然这个道路在执行起来时是有些困难的,但是事实说明这样做还是有必要的,检查以肝功为准,特殊行业除外。
因为作为一个健康携带者已经是很痛苦的,限制又有如此之多的限制,那么社会还是应该给这批人留下一条活路的,更何况原本他们的一群健康的人呢?或是说他们和健康人一样也应该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呢!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