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16)


  

  (九)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拥有或使用房产按其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房产税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没有确定和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税率

  房产税采取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根据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不同,税率也分为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损耗后的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3、计税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计税公式: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至30%)×适用税率(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计税公式: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十)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纳税人包括房屋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

  目前,该税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而且仅对房产征税。港、澳、台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及个人也缴纳此税。

  2、税率

  城市房地产税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税率分为两种。

  1.按房价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2%.

  2.按照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适用税率为18%.

  3、计税方法

  城市房地税按房价或租金收入计税。

  1.按房价征税的计税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价×适用税率(1.2%)

  2.按房屋租金收入的计税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8%)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镇范围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内外企。

  1、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幅度,并对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适当调低。发达地区调高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计税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征,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