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维权点津(六)


十五、出资培训与服务期

【法条】 2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都为劳动者设计有这样的条款,劳动者必须为企业服务多少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种现象在企业招聘应届大学生时,尤为突出。如今,这一招不能在随意使用了。新法对企业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如下限制:

1、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2、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3、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约的,违约金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可以设定服务期的条件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责任,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限定,而不是由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来约定。

【维权点津】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设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以及劳动者违反的后果将不再由企业说了算,对于企业擅自为劳动者设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劳动者完全可以不遵守。

十六、竞业限制协议

【法条】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90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以上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常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用人单位在运用竞业限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时也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进行了限制。为平衡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了如下限制:

1、限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即竞业限制的对象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先前的法规规定竞业限制的年限不得超过3年,而现在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年限对多不超过2年。

3、企业应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要按月支付,但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作出限定,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违约金数额也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5、劳动者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或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承担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法律倡导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事先约定,法律对此限制比较少,唯一有硬性指标限制的就是竞业限制的期限。

【维权点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应该在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如果协议里没有明确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的择业范围将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