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26)


  

  (三)税法应有个范本。

  众所周知,税收协定范本是国际税收经验的总结,对各国间签订具体税收协定起了重大作用:既省事又完善且规范。税法本身有固定的要素,因此完全可以搞个范本。世界上税法立法方式大体有两类:一类是把各税种集合规定在一个法规内,如美国的《国内岁入法》。一类是就每一种税制定一个单行法规。目前我国采用后者,故本文依后者而论。制订税法范本,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是税法要素是什么,二是要有个《税收管理法》作母法。如果有了这样的母法,税法范本就简单得多,拟订也容易得多。这第二个问题是个带根本性的大问题,不是本文所能胜任的,暂不述及。现仅就税法范本以税法要素为纲设计谈谈看法。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率是税法的最基本的“三要素”这是公认的。按法律结构讲,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处罚条款,税法也是法律,显然处罚也是税法的要素。经典著作家指出,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因此税法中必须明确纳税地点、纳税地域;纳税期及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法开始施行的时间。其他不属税法必须有的,也就是可有可无的,不是要素。但不是要素的也不是不可以写入税法。例如,减免税本来是国家对税收政策的运用,国家可以规定减免,也可以不减免;可写入税法,也可以不写入税法。这与税收母法有关,许多问题如果母法里有了规定税收单行法中可以省略不写。如果税收母法里把减免税的权限放给国务院或按数量放给各级税务机关,税收单行法里完全可以不写。再如对“税收协定”的处理问题,母法里有了完全没有必要再在每部税收单行法里都作出规定。每—个要素就是税法的一条,每一条里还可以有许多条款。例如纳税对象条里,根据情况可以设有税目,计税依据,计税标准等款。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模式

  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税收征管模式,仍然是:专管员制度,“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税款征收基本上采取“千军万马在后面追”的办法。这是个原始的、效率很低的办法。当今世界上不但发达的工业国家已不使用,就连不甚发达的国家也逐渐弃之不用。我国也已对其认识并开始改革,正在试验建立所谓“征收、管理、检查”分离的办法,这无疑是一条好的路子。涉外税收征管应跟上改革的步伐,现仅就以下三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征收、管理、检查”的提法值得研究。

  一言以蔽之,这种提法不符合语法和逻辑规范。管理这个词是个总的概念,征收和检查都是管理的一部分,征收是管理,检查是管理,甚至征收本身也包括检查。管理、征、检查并非并列系,它们之间的层次不同,不可相提并论。是否叫“征收准备、税款计收、纳税检查”比较妥当。征收准备是指税款计收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税收宣传、税源调查,税务登记、纳税辅导、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等。税款计收是指与税款计算收取有关的一切工作,如审核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缴税款,填开缴款凭证,统计及分析税款入库情况等。纳税检查是指对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人)纳税情况的检查,包括对检查出的违章问题的处理等。“征收准备,税款计收、纳税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全部内容。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