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在管理方式上与过去不同:
一方面,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
另一方面,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新的政策将于8月23日起执行,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免征台账保证金。
另外,只要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允许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不予受理业务申请,海关也不予受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