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如果按照两个标准:“1年以上”、“2000元”以上,也存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税发[2000]101号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这也有问题:有的厂子主要设备缝纫机全是2000元以下的,怎么办?比较起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0条表述得最好,但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该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年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第一句话与前面表述得差不多;好就好在第二句话上,这里采用得是“排除”的方法。从概念很宽泛的外延中“排除”一部分。但,还没有把2000元以下的主要设备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但,进一步深入研究,也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较大的问题是没有把“固定资产”限定在“非出售的”范围内。房地产公司开发出售的房屋等建筑物,就不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机械制造工业生产的非自用的产品:农业机械、矿山设备、冶金设备、动力设备、化工设备等,也都不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尽管该《实施细则》第37条对“房屋”、“建筑物”做了正式法律解释,这也是可以的。但,如果进一步研究改进的话,因为房屋也是建筑物,把“房屋、建筑物”改为“房屋等建筑物”,更符合形式逻辑。因为“机械”包括“机器”,还包括不属于“机器”的计算机的机械部分,所以可以把“机器”去掉。同理,“工具”也应去掉。笔者认为,固定资产这样表述比较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出售的房屋等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年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由上可见,这样的基础,对依法行政是很不利的,必须尽快解决,以保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