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13号令下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确定了多项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主要内容摘要如下:1、第三章《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中,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2、第三章《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中,第十七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3、第四章《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中,第二十一条涉及中介机构鉴证的共5款:(1)“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指企业应收、预付款发生的坏帐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编者注)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注税业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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