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经追逃的公安民警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从新加坡回国伏法,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星的职务犯罪一案已开庭审理。
胡星的犯罪事实共有十项,其中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是:2004年在开发国道东连接线项目上,收受深、港两家公司合资成立的“昆明绕城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1000万元,创下了一次受贿的最高纪录。胡贪官其受贿金额最小的一笔是5万元。
鉴于胡星没有造成中方和新方双方引渡与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属于自愿回国自首的,对此胡贪官的辩护人称:胡星的自愿回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完整的实现,创造了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贪官归国模式。如对胡星从轻判决,将能对外逃贪官回国起到示范作用。
贪官出逃能自愿回国自首,看似有促成其他境外在逃贪官回国自首的积极作用,但事实上那些已经在逃的贪官,大多数是不愿回国来伏法的:他们不到迫不得已能走上这条“曲线救命”之道吗?当初的大肆敛财不就是想过神仙般的生活吗?甚至早就计划好“赚足钱”后就跑到国外去享福,现在已然达到目的,叫他再回国来蹲监甚至一死,他能同意吗?
法律应该还它的严肃、公正、威严、震慑,决不能让法律变成弹簧,甚至变成海绵,正因为这样,让许多贪官看到法律的漏洞,去挺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