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支行金库被盗一案近期有了一审结果,任晓峰、马向景二人以贪污罪被判处死刑。”根据现在公布的案情,任、马二人已经将“非法获取的四千多万元巨款全部用来购买彩票”。于是,记者提出了一个问题:“本案被害方邯郸农业银行能向当地的体彩中心索回任晓峰等人当时买彩票的巨款吗?”一些法律专家对此发表了意见,譬如对彩票中心收取的任、马二人购买彩票的钱款是否“善意取得”的讨论,又如对《物权法》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讨论,等等。
但是,相关的讨论忽视了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这就是,彩票发行本身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市场行为。但这个问题在报道中却被用“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彩票法”一笔带过进而忽略不计了。
中国虽然没有一部“彩票法”,但不等于没有关于彩票的法规,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等都曾发布过相关的行政法规。虽然都是“暂行”的《规定》和《办法》,但是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是规定了彩票发售所得的“彩票资金”的用途,这才是“索回“能否成功的关键。
《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福利彩票的销售总额为福利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社会福利资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奖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20%,社会福利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六条”规定:“中心的公益金、奖金和发行成本费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第七条”规定:“公益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第十一条”规定:“奖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第十三条”规定:“发行成本费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不管任、马二人买的是哪种彩票,其50%奖金、30%公益金(社会福利资金)和20%发行成本费用的分配方案都是一样的。现以体育彩票为例——
首先,其中的50%已经作为奖金让“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彩票购买者”领走了。对于这一部分资金,彩票中心只扮演了一个“过路财神”的角色,它自己并没有获利,最终获利者是体育彩票“中奖者”。无论如何,这笔奖金对于“中奖者”来说总是“善意取得”。况且,即使退一万步,定它个“非善意取得”,那也不能一个个地去查任、马二人买过彩票的那几期的“中奖者”,再让他们把任、马二人购买彩票的钱按比例吐出来。
其次,另外30%是“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公益金,这部分钱,财政部盯得紧着呢。按《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计提公益金,于结算后5日内存入公益金收入过渡户,并于每月10日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从案发至今已有好几个月,当严律师建议“贪污的赃款应该上缴国库,因此彩票中心应该向国库上缴这笔巨款”时,孰不知其中的30%已进入“同级财政专户”。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有必要先把这笔钱取出来,再作为“赃款”上缴?
再次,还有最后的20%发行成本,这是惟一可发掘的资源了。但这笔钱是“用于体育彩票印制、运输、发行销售、管理机构的公用开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的,其中国家体育总局还要提取一部分彩票印刷的成本。当然,卖彩票的“张某、刘某、毕某”肯定要把他们的“非法所得”吐出来,至于其他……看法庭怎么判吧。
总而言之,彩票中心并非一般的公司,彩票市场也不是一般的市场。这一点是应该特别引起邯郸市农行及其同行以及上级领导注意的:管好自己的员工,不然让“内贼”把好几千万人民币都堂而皇之地给扛了去买彩票,你可能想听个响声(譬如扔进水里)都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