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64)


  
  (五)将未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是否退税?

  问:A是一家中外合资服装公司,外方投资者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决定从2006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从分得的利润中拿出100万元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目前,公司的再投资计划已被相关部门批准。对外方投资者这笔300万元的再投资,是否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申请退税?

  答:公司外方投资者打算将今后3年未实现的利润300万元用于再投资不能享受退税待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企业。对于外方投资者用以后年度未实现的利润再投资能否给予退税,国家已有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因此,A公司外方投资者计划再投资使用的是以后年度的利润,这些利润目前并未实现,按上述规定,该笔再投资在实际发生时不能申请退税。

  剖析:这是对国税函[2005]989号文的曲解和错误解答。国税函[2005]989号文中确实有“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一段文字。这只是总局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条件界定的请示》的具体批复,即“补足企业注册资本”情况下的处理。而A中外合资服装公司的情况与其不同。该公司的“外方投资者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决定从2006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从分得的利润中拿出100万元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从文字上看,可以判断为该公司原注册资本已交足——“扩大生产规模”。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如果实现了利润,外国投资者分得了等于或超过100万元的利润,“拿出100万元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这时是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企业”的规定的,是可以退税的。以后年度也是这样:在下一次把“100万元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退税。

  正确解答:如果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已交足,可以在每年将分得的“100万元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是,申请退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89号

  2005-10-20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条件界定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48号)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浙税复规转字〔2005〕第02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所述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一、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二、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