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T+3:回应媒体质疑


——不允许回转交易的T+3交割模式

武汉科技大学 董登新(教授)

  近日,某大报认定:“武汉科技大学的董教授肯定没有想到,自己614的一篇博客文章,会使8月份的市场产生制度恐慌。”在此,笔者特做以下回应。

  作为学术探讨与政策主张,613,我发表了我的博文——《T+3:证监会的最后一张王牌》;617,我又发表了我的另一篇博文——《T+3:世界最流行的交割模式》。

  在两篇文章中,笔者均以学术探讨的方式认为:政府多次加息、提高存款准备率,以及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提高200%,股市却仍我行我素、逆向而行,毫不理睬宏观政策,A股市盈率更是从50倍直奔60倍而去,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化解A股市场泡沫的手段还有如下三种:

  第一,通过减持国有股并加快新股发行来扩大股市供给。

  过于袖珍、狭小的流通市值,正是加大中国股市过度投机的重要成份,因此,扩大股市供给无疑成为当务之急,但由于股改“限售期”未满,而新股发行中可流通比例偏小,因此,这一扩大供给的办法犹如“远水难解近渴”,或称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后来的事实证明的确如此。

  第二,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即证券类资本所得税)。

  尽管我国已启动房产交易所得税(即房产类资本所得税),但实施效果并不好,在此情形下,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仍然会存在一些税务操作技术上的难题,目前尚缺乏较充分的制度准备。

  第三,实行严格意义上的T+3交割制度,这可能是当前较为有效的最后一种办法。

  经笔者考证:T+3的交割模式正是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流行的模式。比方,30国集团主张将T+3作为世界通用交割模式;欧盟也在大力推行T+3交割方式;美国也是T+3交割模式,日本、新加坡、尼日利亚也是T+3交割模式,我国的B股也是实行T+3交割的;印度和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则是T+2交割模式,加勒比海地区实行的是T+5交割模式。

  为此,笔者认为,在中国,若能实行严格意义上的T+3交割模式,则可以大大削减市场“日换手率”和“日成交量”,从而增大市场投机成本,这有利于挤压中国股市的过大泡沫。

  事后,有不少网友置疑:交割制度与交易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认为我混淆了两个概念。在此,我再作一补充解释,以正视听。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笔交易都是由两个动作所构成的,这就是“成交”与“交割”。所谓“成交”,也就是人们俗称的“交易”或买、卖行为,它是以成交合同(或电子公证)的成立为标志的;所谓“交割”,则是以货与款的过户到账(可提取)为标志的。通俗地讲,买入的股票最早何时允许卖出,这就是人们口头上所说的“交易制度”;交割也称交收或清算,由于技术因素和制度因素,交割一般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我们将完成交割所需要的时间称为“交割期”,关于交割期的统一规定称为“交割制度”。

  严格地讲,交割制度应该包含了所谓的“交易方式”(买卖方式)之规定在内。比方,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目前的交割制度大体有如下三类模式:

中国证券市场现行交割模式

证券种类

交割制度

交易方式

A股、基金

T+1

不允许回转

债券、权证

T+1

允许T+0回转

B

T+3

允许T+1回转

  由于回转交易类似于全额担保下的信用交易,尤其像T+0回转交易,它允许投资者在买入的当天可以对同一证券或多个证券反复买、卖N次,这会大大助涨市场投机之风,因此,笔者博文中所主张的T+3,是不允许回转交易的T+3交割制度,它适合在A股与基金市场实施,而债券、权证与B股市场的交割方式可以不变。只有如此T+3,方能克制庄家在A股市场与基金市场的放肆与操纵,从而加大投机者成本,增大投机者风险,最终有利于抑制猖獗的股市投机与过大的股市泡沫。

  最后声明:笔者文章主要是学术探讨与政策主张,并不代表政府!切莫当作官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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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T+3:证监会的最后一张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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