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产品抵偿的技术使用费能否免征预提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从外方投资者引进目前居世界先进水平的火灾报警系统生产技术,产品大部分出口。企业连续数年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许可合同规定,我公司需按技术许可产品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外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现外方同意我方以产品抵偿应向其支付的技术使用费,问以产品抵偿的这部分技术使用费能否免征预提所得税?若可以,请提供相应参考文件文号及如何办理?我公司是否适用财税外字第132号文件?
答:你公司以产品抵偿外方的技术使用费应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不适用(87)财税外字第132号文件的规定。
剖析:不是“不适用(87)财税外字第132号文件的规定”;而是该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废止。
正确解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现免征营业税审批已取消,但要得到免税还要做一些工作。(因此问题比较复杂,有遇到此情况的,可来信。)
不知道该企业是设在何地,如果是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所在的老市区,“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这是国发[1984]161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上述规定有效。
附:财税[2001]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6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1-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财税字第348号)第二条第5项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