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向对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售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房屋,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不动产,其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延期付款利息、集中供热、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不包括住房维修基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还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