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二)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费的,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暂扣凭证。
(四)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对拒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至事故调解生效或者制发调解终结书止。
(五)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六)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二)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费的,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暂扣凭证。
(四)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对拒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至事故调解生效或者制发调解终结书止。
(五)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六)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