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利益纠纷岂可以民生为要挟


政府是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主要提供与责任承担者.所谓的"公"是指是社会个人不能承担和处理的事情交由政府来处理.比如环境\国防等,.在我们常理理解上,郑州供电公司不会与供水企业发生纠纷.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郑州供电与供水公司是没有权利剥离所有当地居民的使用其提供的应有服务.任何政府内部的分歧的处理不应该以牺牲所有居民的利益为代价.否则,政府作全民的利益代言人的存在合法性比造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