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不应照搬海外经验


反垄断法不应照搬海外经验
刘正山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但是,我们不能胡略此法的一些先天性缺憾。 

    尽管说《反垄断法》根据我国国情,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它依据的或者试图作的,是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的“框”套向我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普洛克路斯贰斯的床”。

    实际上,中国产生反垄断法的背景和西方完全不同。西方是由于大企业在自由的、充分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显露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才引出反垄断法,这个前提是存在充分的、自由的市场竞争。而中国经济市场的许多重要领域,大量有浓厚政府管制色彩、延续过去体制获得的政府授权而实际需要公共政策机制予以调整的“官办”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使着变形了的市场权力,实质是政府权力向市场领域的延伸。例如,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它们死抱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护身符”,自称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干的却是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存在为数众多的异化了的、极不合理的垄断现象,这些行为有时还借助于格式合同这一经济发展的产物,侵犯消费者的意志。如邮电管理部门在用户安装电话时要求必须购买指定的电话机,电话号码簿;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具、热水器的行为;电力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表的行为;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统一使用其指定的电表的行为等。

    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国的反垄断,不应该简单照搬海外的反垄断条文或者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反垄断法或者其他举措,解除政府这种不合理的行政垄断,为培育市场竞争扫清障碍。(新民网特约评论员,经济学者

附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

发表:新民网 2007-8-30 16:36

新华社周四报导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四表决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反垄断法》,该法案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分析师表示,《反垄断法》可能会有助于羽翼未丰的中国企业应对来自跨国公司的竞争,但可能将限制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