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70)


  附录税制沿革

  我国建国以来的税收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基本上顺应了经济体制发展变化的要求,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从建国到1978年的为适应传统的计划经济而进行的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调整与修正、片面简并税制的阶段;二是1979年到1993年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需要进行的“两步利改税”及原有税制的不断调整阶段;三是1994年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的阶段。

  第一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制

  一、l950年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税制很不统一。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废除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1950年1月前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至此,结束了建国韧期税制混乱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新中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体系。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在工商税制方面:全国统一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座商、行商、摊贩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14个税种。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调整税收的决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同时简并了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1951年1月政务院发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4月1日财政部颁布《棉纱统销税征税办法》,这样在全国开征的16种工商税经过调整,削减为11种税。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制、税种、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1950年4月全国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牧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经过上述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助,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环节征收的复合税制。

  二、1953年修正税制

  1953年我国开始进入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的形势,国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