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应如何被监管


裁判员应如何被监管

一位朋友看到一些文章把电信运营商比做监管部门的儿子,他开玩笑说,现在移动增值服务公司和移动互联网公司现在是不是连“儿子”都不是,还是“孙子”辈吧。这种玩笑对于从事移动增值和移动互联网的从业人员来说,算是黑色幽默了。

在非基础电信业务领域,随着电信运营商的高歌猛进,其自有业务越来越多。原来电信运营商的定义已经发生变化,现在的电信运营商可以分解成两部分: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运营和从事非基础电信业务的运营。非基础电信业务又包括付费电信增值业务以及免费移动互联网业务。由于非基础电信业务的市场环境与基础电信差异巨大,需要重新审视对运营商非基础电信业务的监管。说白了,就是在非基础电信业务领域,既然电信运营商已经变成了普通的增值服务商(SP)和移动互联网公司,大家都是增值内容业务,大家都是网站,大家都是“儿子”,在监管方面就要把电信运营商也按普通的增值服务商和移动互联网公司来对待,一视同仁地进行监管,以实现公平竞争。

在非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现在运营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行业始终笼罩在无法公平竞争的恶性循环之中。在以往的运营商“人治状态”下,滋生了电信增值领域的腐败,出现了包括运营商在内的一些增值业务疯狂向消费者敛钱,最终导致极大的民愤。非充分竞争的环境下,下游公司失去了可持续发展动力,形成了“服务挺烂的还照样收钱”的情形,消费者是最大的受害者。解决公平竞争的关键是实施公平监管,原来的运营商作为裁判员的“人治状态”,必须演变到各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法治状态”。

在非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监管部门正在面临新时期的挑战,能不能进行机制创新?能不能紧定不移地解放思想?能不能使曾经短暂辉煌的非基础电信市场机会变成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性繁荣?由于有些监管措施的实施依赖运营商技术支持,监管部门监管强势的电信运营商,有着实际的困难。我们看到监管部门推出了一些很不错的监管办法,如果运营商没有接受同等监管,这些监管办法有可能会成为歧视性监管的情形。

在非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实施“法治化”、“第三方”的“公平监管”,要注重实际的监管效果,要去查一查现象背后的问题。下面列出十个体现公平竞争的领域,供大家思考:
1.避免运营商利用自己拥有的网关资源,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现在的垃圾短信(包括WAP PUSH)有大量是运营商人员通过网关发送的增值促销垃圾广告(有些是内部人员私搭网关),运营商如何承担责任?
2.避免运营商利用自己的营销渠道,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在自有业务营销过程中,运营商如未经用户许可捆绑业务,以套餐掩盖或未清晰告知就扣费,以实现其业务快速发展的假象,如何监管?
3.避免运营商利用终端定制的机会,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信产部要求手机终端内不得内置收费业务,运营商所有终端定制手机中是否还在内置自有业务?
4.避免运营商利用自己拥有对业务流程的操纵能力,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信产部要求的增值付费业务必须进行二次确认,运营商的所有自有业务是否都实施了二次确认?
5.避免运营商人员利用自己的付费结算渠道,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运营商人员默许或勾结部分特殊关系SP进行自消费,运营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6.避免运营商利用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运营商以保护消费者隐私为名,禁止独立手机网站获得手机终端信息,而运营商自己的网站仍然不顾消费者隐私权问题,还在获取访问用户的手机号?
7.避免运营商利用主要通信通道的控制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信产部批准的四网合一的增值短信代码,如果运营商故意设置障碍不积极配合短信通道接入,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8.避免运营商利用自己制定的诚信体系,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现在付费增值业务管理中,有一套诚信扣分体系,运营商自有业务出现诚信问题时,谁来扣它的分,谁来停止这些诚信有问题的业务?
9.避免运营商利用资费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如果有一天运营商希望对自有业务实施保护性资费政策,以获得自有业务的竞争优势,如何预防?
10.避免运营商利用国有资产身份作为保护伞,进行不公平竞争。举例:当运营商的自有业务出现黄色等非法信息内容时,运营商人员会不会得到相同尺度的法律处罚?

在非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由于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龙头位置,是很多行业问题的源头。如果无法对运营商实施有效的公平竞争监管,行业监管将是苍白无力,是放弃了源头的治理。所谓的运营商自查自纠,有时只能在短时间内,起到有限的作用。不管好电信运营商,就很难管好运营商下游的企业,因为下游的企业与运营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一个出现的问题不是少数几个下游企业的问题,而是一个行业性的普遍问题,一定不要忘了从电信运营商身上找找原因。

在非基础电信业务领域,有人认为不应该提倡公平竞争,他们的具体理由是:
1.理由一:为了国有资产增值,为了实现利税的增长。这种观点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公平竞争环境下,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为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综合效益,整个行业实现的利税的增长,不是几个运营商的国有资产增值和利税的增长所能相比的。
2.理由二: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为了不出现手机媒体失控的状态。这是因噎废食的观点,是以国家安全为名行垄断保护之实。互联网的发展在国家安全方面也曾提出了一些挑战,但国家安全部门完全有能力进行掌控。
3.理由三:为了做强运营商,使运营商有能力进行国际化竞争,使国有品牌能傲立于世界之林。这种保护将适得其反。当运营商在公平竞争方面无需承担被监管风险时,它会被宠坏,它会欺压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它会坐享垄断带来的“成绩”,它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导致行业衰微,运营商真正的市场化竞争力下降。无法在国内进行公平竞争,如何期望其在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中,电信运营商只会变得更有竞争力,只会发展得更快,只会真正做强。
4.理由四:反垄断法对电信行业是进行保护的。这个观点混淆了基础电信业务和非基础电信业务的巨大区别。反垄断法有关特殊行业保护的条例是针对基础电信业务的,而不是针对非基础电信业务的。我们很难想象国家会通过反垄断法的特殊条款,去保护国有的销售手机音乐的企业吧。
5.理由五:提倡公平竞争后,什么样规模的公司都可以进入市场,容易把市场搞乱。这种情况只有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有些人怕公平竞争后,特权走后门走关系这条路就不那么有效果了,得靠真本事赢取客户了,心里就害怕。创新很多时候来自于小公司,如果设置门槛过高,等于不给创新公司机会,不符合国家鼓励创新的国策。要改变过去门槛设得过高,证件资质一大堆,获得这些证件资质后,就以为这些公司规模比较大,就放松了监管,这是错误的思路。要反过来,放低门槛,但要特别加强监管,严厉惩罚那些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预测,随着增值业务和移动互联网的不断深入发展,这些业务涉及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老百姓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信产、广电、公安、工商、物价、质检、文化等部门都会有监管交叉,都会界入到这个领域的监管中来。齐抓共管的局面就会形成。

现在到了一个历史转折点。胡锦涛主席在“四个坚定不移”中明确要求“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为电信增值领域和移动互联网领域指明了平等竞争的方向。反垄断法的出台,也为在此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总而言之,监管部门两手都要抓,一手要抓消费者权益保护,另一手要抓行业公平竞争,缺一不可。当然,同时电信运营商做出了很多成绩,做出了不少有益尝试,做出了不少的改变,等等,应该得到大家的认可,这些就不在此赘述了。公平竞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会因为电信运营商在某些方面取得的成绩,就可以避而不谈了。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如果党的十七大能对此领域问题有所涉及和讨论,将是行业之幸,消费者之幸。

此文简版即将在中科院《高科技与产业化》杂志9月号刊登

作者:万蝶移动博客交友社区CEO项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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