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12)


  三、准予扣除及限定条件列支的有关费用

  (一)工资福利费:

  1、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已取消审批),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摘自细则第二十四条,可参阅国税发[2003]127号)

  2、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中方职工提取的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凡不超过有关规定标准,将提取的上述费用划人中方账户或作应付中方账款处理的,其年终结余部分不应并人企业利润;如提取后未转入中方账户或未作应付中方账款处理的,其年终结余部分应作为企业利润,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摘自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0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和职工宿舍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