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20)


  ①合作外方采购的设备不是该合作外方作为投资的设备;②合作企业与合作外方签有委托该外方代为采购设备并支付外方手续费的合同或协议;③合作外方应能提供由该设备的卖方开据的原始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设备价格的有关书面证明。(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379号《关于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在境外代为采购设备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暂免征税问题的批复》)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佣金费用的列支: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佣金,应以收款方开据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款凭证做为所得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否则不予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