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平研究成果网页链接系列之十
胡志平
本篇浓缩语:我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可以向全国发布科研立项;我尚不知道在这个创新型国家,一个普通公民是否有权公开发布科研课题。但不管怎样我都能相信:这部鸿篇巨制,它将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13亿人民用如椽大笔写在中国的大地上。
1,资本数量所有权与资本效用所有权的分离和分置状态,不同于企业机制设计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分置状态。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经济学概念区分。
2,资本数量所有权指:资本所有者应所根据资本数量自然享有的资本占有人和出资人的法定利益和权益。它包括:资本静态保护权、资本动态监管权、参股出资权、社会捐资权、无偿转让权和股本遗赠权等。当资本以股权形式表现时,资本所有者即拥有上述除“资本静态保护权”以外的所有权利。资本数量所有权应完全归属占有人和出资人。
3,资本效用所有权指:资本运作过程中应所体现“以人为本”资本效用基本方向的一切权利。它包括:劳动分配权、劳动保障权、经营决策权、资本收益权(含私人股权收益)、环境保护权、宏观调控权、资本禁入权、竞争立法权、竞争执法权、竞争司法权、公平交易权、收益调节权、市场监督权等。资本效用所有权应分置为国家、公众(劳动者)、企业经营者、出资人四者所有。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数量所有权可以私人占有也可以公众占有,它不是划分社会经济制度属性的决定性因素。而资本效用所有权是否被国家、公众(劳动者)、企业经营者、出资人合理分置掌握,才是衡量社会经济制度先进与落后的决定性因素。
5,在资本效用所有权中,除合法的“经营决策权”应被企业少数决策人掌握外,其他资本效用所有权均应归属国家、公众(劳动者)和股权占有者。资本效用所有权理论的关键问题是要界定国家、公众、经营者、出资人各自应所占有的资本效用权利。比如,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称:“市场(资本)竞争规则应属于国家政策”。也就是说,企业竞争立法权和企业竞争执法权归人大和政府所有。再比如,公益定价权归公众所有、基本保障权归劳动者所有、企业出资权归董事会所有,企业经营权归CEO所有,股本收益权归出资人所有,等等,此类分属国家、公众、个人、企业的不同权利,均表明的是资本效用所有权的分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