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劳动价值正当性的评价原则——三答网友问


一位网友在我的文章《对〈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几点简要评价〉的补充讨论》之后评论说:

“首先,文章虽然对劳动有了一定的解释,但是对劳动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文章对劳动行为的限制范围是:一、其成果的可转让性;二、其成果的对人的有用性。但是有一点不太明白,就是:对人有用的东西是否都可以进行转让?比如,你自己的照片对你有用,但是别人不一定需要,那么你的照片是否可以说没有价值那呢?假如有一个人的腿断了,他根据自己的身体特征做了一个假腿,这腿对他的有用的,但是没有其成果的可转让性,那么这种制造假腿的活动是否是劳动?应该不是,因为它没有满足其成果的可转让性的条件要求。
其次,你说社会劳动是
其成果要对他人或对社会有用的活动,而有些活动是很难判断其是否对他人或对社会有用的,比如大量消耗自然能源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是否对他人或对社会有用?它可能对社会中的一些人有用而对另外一些人有害。
    “另外,你说
一切能够满足社会的正当需要的人类行为,都从属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的范畴。那么什么是正当需要?吸烟是不是正当需要?制造香烟的活动是不是劳动?喝酒是不是正当需要?能否说喝好了是正当需要,生产酒的行为就是劳动?喝高了就不是正当需要,生产酒的行为就不是劳动?还有毒品的问题更是如此。这就说明一点:事物是否对人有利取决于消费,而不是取决于生产,更不是取决于劳动。任何劳动成果用好了都能能够满足社会的正当需要,否则相反。”

对此,本人的复文是这样的:

一定要注意,我在正文的讨论中,首先提到了要区分消费行为与创造某种使用价值的行为。消费过程和为了消费而首先创造出一种使用价值的过程是不同的,而所谓的可以转让性也就在此于;同时,所谓转让是可以转让,而不是一定要转让,即一定要有转让的事实。

在正文中提到了唱歌这一行为,若是这种唱歌行为是自娱自乐的,则这个行为过程从而其效果是无法转让的(当然,这里存在着一定的外部性),否则何为自娱自乐呢?但当别人也听到了你美妙的歌声时,其在客观上就具有了劳动的意义(注意我提到的平整土地的例子),这就是所谓的外部性;而几个人在K厅唱歌则又不是,因为他们此时是作为一个娱乐整体而存在的。

那么对于照片,首先它应当对我们自己有用,它此时只具一种个别价值(几个相关概念的定义我在他处另有专门的讨论),而对于其中所包含的我们为自己看来有用的劳动,则我们可以想一下,这张照片——一定的形象的照片,是怎么才能得到的)?显而易见,我们照像与自我欣赏是可以与照片本身分开的。——这个问题显然有时是难以理解的,不然长期以来人们也不会对什么是劳动的认识有着如此巨大的分歧。这将涉及到一种所有权的价值意义问题(这个问题以后再专门讨论)。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这样的原则性思考入手,即:如果我们没有这种所有权的限制,情况会怎样?这里有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哲学观点问题;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主权者,从而每一个人都是这种所有权的维护者。劳动的有用性,一定不要忘记对别人有用这一观点,而这一观点又必须是广义的,即对张三有用,并不能因此成为对李四的不利的原因。换言之,这种有用性是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的,而不是相反。

根据上述原则,制造假腿的行为过程也是劳动过程,在此它显然表现为一种对个人有用的劳动(它可以转让,尽管主人不会将其转让。也就是说,这里的消费与制造是可以分开的),并且比照片的问题还要易于理解。同时,这位先生后面提到的有用与有害或正当性的问题也因此而很好解决。即按照我们的原则,这种正当性要根据人们的具体生产从总体上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来判断,换言之,也就是根据否有利于每一个人的发展来判断。要注意,显而易见地:并不是一部分人要获得最大效用,就必须是要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有所损失的基础之上(类似一种帕累托最优),——这是不可能的。一个社会的真正意义上的最大效用,必须是为这个社会正义观所允许的行为的结果。而这种观点的思想根源则在于,首先,我们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进而政治权利应是平等的;其次,任何人都不会在一种缺少普遍正义观的社会条件下,把其有利于财富生产的劳动能力运用到极致。一个社会的正义观,显而易见地只能在这个社会的公民的自由选择下才能确定。从而,一个正义的从而使每一个个人的利益都能受到保障的社会,必须是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不可否认,在上述前提下,并在既定的科学技术水平下,一个国家在怎样生产、如何对待环境等问题上,是需要一种自由博弈过程的,并由此而形成为一种集体的意志。那么,当人们按其公意而形成的法律规范而进行生产时,则就至少历史地不存在你所说的问题了(由此,请注意我关于价值尺度的两种存在观)。至于国家之间的类似关系的处理也是如此,这将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人们需要时间。这也正符合辩证法的观点,——一些都是相对的。那么,对于我们国家目前的形势而言,显而易见地还远远没有达到这种民主水平;这也就是说,我们这个社会尚未达成一种普遍的正义观。那么,对于一些人的劳动与非劳动,我们应当怎样判断呢?毫无疑问,在这个问题上在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答案;从而显而易见地,我在此也只能提出我所认为的如何确定这种答案的原则,而不是答案本身。

关于这位先生提到的某些细节,如果吸烟、酗酒等问题。则情况是这样的:

如果一个社会的公意是允许制造香烟与酒精饮料的,那么,在其允许的范围内,人们当然是劳动的;从而吸烟行为本身,也是要符合公意的。因香烟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公意将为之设定一个限度。许多西方国家对香烟的态度就很说明问题,前一段还有报道,有国家扩大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范围。一个人的自由,是以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为限度的,但怎样才视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呢?这显然需要建立在既定科学知识基础之上的公意来判断。

很多事情是相对的,你在自己家中怎么抽烟与喝酒,与在公共场所怎样进行相应行为,许多国家在规定上总是不同的。而相对而言,你或许或以在酒巴喝很多酒,但你却不可以于酒后再驾车;因后者将会威胁到别人的完全。这样,相对地,喝酒是正当需要,而酒后驾车便不是正当需要了;在俄罗斯,据说在家中也是必须到走廊中才可以吸烟的,那么显而易见,在卧室中吸烟便不是正当需要了。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对于生产者而言,只要是按一个社会的公意下的法律规范进行生产并适应了既定的社会需要,他们的行为就是正当从而劳动的。但是,生产的正当性,并不等于消费的正当性。显而易见,我们建立一个政治社会的目的本身,就是要约束人们的行为;而这种约束本身,又是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发展的。

                                                                                                    200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