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制度对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于72颁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将于81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融资融券”的交易方式正式登陆中国证券市场。我们认为这是继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实施后,又一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根本性影响的一个制度安排。本文即从融资融券制度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的有利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应对措施等方面,对融资融券制度给以研究。

一、融资融券制度的有利影响

(一)完善了资本市场运行机制

首先,至今为止中国股市的一大制度缺陷即是没有做空机制。正是由于这一缺陷,导致投资者盈利的唯一方式就是“做多”:牛市中追加资金,忘我跟风,熊市中节节出逃,一砸到底,使得中国股市总是处于高系统性风险的“单边”行情之中——或常年亢奋,或连年低迷。融资融券制度可谓弥补了上述缺陷,为市场引入了做空机制。

其次,卖空机制具有如下三种效应:其一,卖空机制放大了整个市场的股票供需,放大的交易量及价格竞争将会提高股票定价的有效性;其二,卖空交易反映了预期,即市场对股价未来的评价,从而使价格所反映的信息更加充分;其三,空头会花费时间、精力寻找那些股价高估的股票,从而加大了监督力度,促使股价尽量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基本面。正是这三种效应,使卖空机制能产生了一种价格发现功能,促使股价接近实际价值,从而完善了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再次,融资融券制度有利于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市场流动性是衡量一个市场功能是否健全、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之一,而且流动性本身是有价值的,即所谓流动性溢价。在融资融券交易下,融资行为的存在提高了买方的购买能力,扩大了需求;融券行为满足了空方的卖出意愿并使之成为可能。这都必然会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升市场流动性。

最后,我们知道,从理论上看,一个充分分散化的投资组合将规避掉所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但它无法化解系统性风险。而中国股票市场的高系统性风险是众所周知的,以市场指数为例,1993—1999年我国深圳股票指数的年均收益率为21.47%,年收益率的标准差为76.59%;上证指数同期的年均收益率为11.55%,年收益率的标准差为29.87%;而同期美国道琼斯指数的年均收益率为19.9%,但收益率的标准差仅为10.21%。这充分表明了我国股票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稳定性。而在融资融券制度下,当市场高位时,看空的投资者可以利用融券抛售,打压泡沫;市场低位时,看多的投资者可融资买入证券,加速市场回升。这无疑增强了股市的稳定性、降低了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融资融券制度利于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首先,过去数年,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特别是某些利益集团,选择了逼迫政府出利好来推动股市上涨的行为。这样,正常市场中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博弈就演变成投资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政府监管部门在某种意义上被挟持了,面临丧失政策独立性的危险。有了做空机制,监管部门就可以跳出政策博弈的泥沼,让空方去对抗“居心叵测”的多方,而自己可以去专心地制定并实施更加有利于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次,监管部门可通过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实现对股票市场的间接调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资格认定、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和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的管理;二是对维持保证金比例的适时调整;三是通过加强信用交易余额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市场的自我调整。总之,融资融券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市场化的调控手段,投资者也将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的管理中获知有效信息。

(三)融资融券制度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健康发展

由于机构投资者资金量巨大,其大进大出必然使证券价格发生大幅度的升降,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因而机构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大多遵循逐步建仓、长期持有、逐步出货的方针,这无疑减少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正因此,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都被认为是决定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然而,众所周知,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包括券商和投资基金在内的众多机构投资者的经营可谓举步维艰。

融资融券交易一方面有利于创新类券商的业务发展,为其带来信用交易的稳定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量上升后的佣金收入;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规范非法融资现象,从源头上根除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诱导因素。此外,由于融资融券推出初期将十分注重试点券商的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的要求,这将迫使券商不断壮大资本金,改进风险控制机制,最终加速推进我国证券业退出机制完善。

二、融资融券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应对方略

我们认为,从本质上看,融资融券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期货之间的金融衍生产品。既是衍生产品,它就必然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风险。

(一)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其一,融资融券是杠杆式的投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不得不承担新投资股票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

其二,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如果投资者判断正确,可获得较大的利润,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而且对融资者而言,如果股价深跌,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便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

其三,客户保证金制度可能造成投资行为短期化。融资融券类似于期货交易模式,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保证金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特别是当保证金以某只股票作质押物时,质押股票和投资股票一旦同时下跌将加剧保证金的不足,导致投资者流动性迅速恶化。因此,融资融券交易将使得投资者的行为更加短期化,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对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也更高。

其四,强行平仓制度将加大客户的投资风险。当投资者不能维持保证金的适当水平时,经纪公司有权实行强行平仓,甚至强行关闭投资者的信用账户,这样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

最后,结合中国股市历史上的一些经验教训,对融资融券可能带来的“意外”风险因素也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如九十年代的国债期货市场,最终演变为少数庄家的多空大战,即“逼仓”,融资融券所具有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使得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容易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再如去年8月份恢复上市的权证,也沦为庄家操纵的“赌具”,近10个月的时间过去了,炒作气氛才稍稍退去。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股票所需的实有资金和证券量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这使得市场操纵行为更易发生。

(二)应对风险的措施

对投资者而言,规避融资融券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应尽量选择基本面和流动性好的蓝筹股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如果保证金选择股票作质押物,则应选择股性稳定或抗跌性能好的股票,当然也可选择国债或现金作质押物。另一方面,可利用融资融券具有的风险对冲和防范功能,以稳定投资收益。例如可考虑将融券卖空与该标的资产多头组合,以控制股票下跌的风险。

对监管者而言,在试点期间,一方面应严格限定并坚持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品种,如ETF、大盘蓝筹股等,降低股票被操纵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进入试点的公司,不仅是有实力的,更应是行为成熟和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