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无罪是“严肃处理”?


      《三秦都市报》报道: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其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高玉川轻判。榆林市对导致高玉川一审从轻判决所涉的公检法三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记者昨日从榆林市纪检、政法等部门获悉,因为给高玉川开假证明,而涉及的公检法三部门15名执法干部,被给予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

  

      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出具虚假的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犯罪人开脱,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此行为已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犯罪,要承担的刑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有法可依,但陕西省榆林市有关部门似乎没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常识概念,对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犯罪的人不追究刑责,仅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如此避重就轻的“严肃处理”与涉案犯罪行为的徇私枉法性质有何区别?

  

       《刑法》第四条基本原则有这样的表述: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我们这个官强民弱的国家,法律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官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应着重禁止官员在任何形式上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然而,法律的执行者陕西省榆林市有关部门非但未能严格执行《刑法》第四条基本原则,反而涉嫌公然制造官民在刑法适用上的不平等,致使官员实际上能“以官抵罪”,变相拥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从新闻报道的详细内容来看,即便是所谓“严肃处理”的党纪、政纪处分,最重的政纪处分也不过是“撤职”,无人被处以“开除”处分而丢了公家的饭碗。因此,那些被追究的官员仍可以留在公务员队伍里,继续享受纳税人血汗钱形成的俸禄,有本事的照样能东山再起。

  

      而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这一规定来看,倒不难以理解陕西省榆林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的苦心了。原来,相比“刑法处理”一并带来的开除处分,“严肃处理”还可以起到保住“领导干部”公家饭碗的作用。

  

      本文作者:谢恒律师。谢恒律师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本作品允许免费自由转载(用于营利目的除外),转载时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与知情权。作者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