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开局伊始,人们依然像往年一样,对新的一年充满了祝福和憧憬。但谁也没想到,从2008年的元旦开始,一股不详的乌云却悄悄向中国记者袭来。
1月1日,隶属于《法制日报》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官司。在该案中,赵俊萍被认定用编发短信的方式诽谤县委书记张志国。赵俊萍被当地法院判定构成诽谤罪和偷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朱文娜的报道中,两次提到了张志国。
随后,《法人》杂志关于此案的报道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网络声音表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把矛头对准了西丰县有关当政者。
报道出来后,西丰县认为这是一篇严重失实、带有恶意诽谤性质的文章。1月4日,西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李福路与县委政法委书记周静宇来到北京,要求《法人》杂志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表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当天下午17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法人》杂志社,称朱文娜涉嫌“诽谤罪”已经立案,要求向其“了解情况”。警方还当即出示了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和“拘传证”。由于朱文娜当时没有在单位,西丰警方未能如愿。
此事甫出,更是令舆论哗然。人们开始由对赵俊萍官司的关注,转为更多地开始关注记者朱文娜的安危。
在这个事件中,且不说赵俊萍的官司是否公正,且不说朱文娜的报道是否属实,单是公安机关对于一个本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随意进行立案,不远千里来京对采写报道的记者迳行拘传,就非常令人可疑。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诽谤罪作为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县委书记张志国作为“受害人”并未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却由代表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动用国家权力来行使,实在好笑!而且,更让人觉得掩耳盗铃的是,西丰警方来京“拘传”朱文娜竟然是在“西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李福路与县委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的带领下,进行所谓的执法的!这哪里是一个公安机关在对一起所谓的刑事案件进行执法,其来路、其动机、其目的分明让人感到似有“司马昭之心”。
而对此,西丰有关领导的解释说,朱文娜的报道通篇失实,并不仅仅是对张志国的“诽谤”,是对西丰县、西丰人民的“诽谤”,并说,“我们周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他曾说,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是考虑到朱的文章构成对当地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才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由县委书记自诉”……听到这些振聋发聩的“正义之辞”,几乎让我们感到朱文娜和她的报道简直就是“罪不可赦”!但纵观事件的来龙去脉,这些理由却显然是一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说法。
正如有网友所说,如果西丰县委书记认为自己被朱文娜诽谤,他可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文娜。以诽谤罪立案、以警察之名来京“拿人”,显然是滥用公权力来对付记者。在县委书记的‘一亩三分地’上,公检法都听县委书记的,他们办县委书记被‘诽谤’的案子,能有几分公正?”
好在在当今社会信息发达,网络媒体的声音和力量快速而强大,网上的报道和相关评论瞬间铺天盖地。西丰警方对朱文娜的行为立即引起了大量网民的激烈反弹,其做法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广遭质疑。并且,全国记协很快介入此事,对此事表示高度关切。西丰警方、西丰县委书记则顿时成了众矢之的,“随意立案”、“违法办案”、“以公权谋私仇”、“公权力滥用”等一把有一把匕首和投枪不约而同地投向西丰这个唯一的靶子上。
显然,西丰方面对于网络声音、舆论力量等社会公共评论的强大明显估计不足,临阵显得仓促而惶恐。
接下来,形势斗转直下。事件进展的速度和方向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先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表示他对此事完全不知情。(由县委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带着警察前往中央媒体抓记者,县委书记竟然毫不知情,信耶,不信耶?)
接着,有记者问西丰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某,县公安局是否以诽谤罪对《法人》杂志记者立案调查,刘答:“我不太清楚,也不需要回答你这些问题!”(好强硬!)
1月7日晚,新华社记者来到西丰县。西丰县公安局局长王卫东证实,确实对朱文娜采取了拘传的强制性措施。因一篇报道涉及到县里主要领导,使得警方介入拘传记者,引发社会质疑声不断。(终于确认了事实。)
随后,8日23时许,西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维义主动约见新华社记者时说,西丰县公安局已于当天下午召开会议决定,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至于撤销原因,公安局局长王卫东的原话是“认为不妥”。当天14时左右,高维义已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到北京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理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面影响。(终于有了自我认识!)
而此时,作为西丰县的上级——铁岭市,外宣办有关人员表示,西丰县派人到北京拘传记者,之前并没有上报到铁岭市;西丰县距离铁岭市区较偏远。如果在市区,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然暗示“这样的事情”显然不是什么好事!)
显然,西丰警方来京“拘传”记者一事的性质,已经开始逐渐明朗。
或许,此时对于西丰县委或者西丰警方来说,本来以为朱文娜的报道损害了西丰的形象。殊不知,西丰警察此举,不但没有完成预定的任务,而且更加几何升级般地真正损害了西丰县及主要领导的所谓形象和法尊严。正所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总之,随着事态的发展趋势不断清晰,相信“警察抓记者”事件很快就会有一个让公众知晓的结论和结果。只是对于这起短时间即闹得沸沸扬扬、风生水起的“新闻头条”来说,谁才是这起事件的始作俑者?谁更应该对这起不良事件彻头彻尾的负责,相信自有公论——
当然,这个“公论”显然并不是指在将来某日“受害人”张志国对朱文娜提起刑事自诉或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纠纷,经过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朱文娜的报道属实或者不属实,或者朱文娜是否会构成“诽谤罪”;也不是指将来某日西丰警方的上级单位是否认定其违法办案,并予以处理;亦不是指张志国书记的上级对其在行政层面的处理和决定,真正的“公论”在彰显正义和公平的法律条文之中,真正的“公论”还在于人民群众心灵深处的良知和道德评判。
而实际上,朱文娜的报道是否真实,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于媒体监督,有关领导和政府部门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在我们日益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执法机关执法者,如何让自己的行为规范在法律限定的轨道之内。
好在,随着“警察抓记者”事件性质的日益明朗,无论从舆论力量还是全国记协都不同程度地给予了朱文娜应有的支持和信心。不过,作为律师,我却隐隐地感觉到了一丝不安和忧虑。众多的网友对此事表达了他们的看法,他们希望朱文娜的遭遇引起高层的关注,他们相信更高权力者会给朱文娜一个公正,他们试图通过公众舆论从道义上对朱文娜进行声援。显然,这时,每个人都很现实地看到,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用,值得信赖的不是法律,而是舆论,是权力。
今天,在我们追求以法治国的道路上,在涉及问题、事情的介入和解决途径中,我们对诸多法外因素的信任依然还是超过了对于法律本身的信任。无论是朱文娜本人还是其杂志社的领导,抑或是善良的公众,无不担心朱文娜被西丰警方抓走,然后堂而皇之地接受西丰法官的审判。因为在那里,人们已经对法律失去了信任。况且,此前已经有一个关于诽谤的公案正在饱受质疑。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依然还要向往生活在一个文明、法治、和谐的社会里,并且为之不断努力;尽管此路依然漫长,但愿类似“警察抓记者”这样一个又一个个案能够成为我们实现真正法治的助推器和催化剂。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月1日,隶属于《法制日报》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官司。在该案中,赵俊萍被认定用编发短信的方式诽谤县委书记张志国。赵俊萍被当地法院判定构成诽谤罪和偷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朱文娜的报道中,两次提到了张志国。
随后,《法人》杂志关于此案的报道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网络声音表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把矛头对准了西丰县有关当政者。
报道出来后,西丰县认为这是一篇严重失实、带有恶意诽谤性质的文章。1月4日,西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李福路与县委政法委书记周静宇来到北京,要求《法人》杂志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表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当天下午17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法人》杂志社,称朱文娜涉嫌“诽谤罪”已经立案,要求向其“了解情况”。警方还当即出示了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和“拘传证”。由于朱文娜当时没有在单位,西丰警方未能如愿。
此事甫出,更是令舆论哗然。人们开始由对赵俊萍官司的关注,转为更多地开始关注记者朱文娜的安危。
在这个事件中,且不说赵俊萍的官司是否公正,且不说朱文娜的报道是否属实,单是公安机关对于一个本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随意进行立案,不远千里来京对采写报道的记者迳行拘传,就非常令人可疑。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诽谤罪作为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县委书记张志国作为“受害人”并未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却由代表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动用国家权力来行使,实在好笑!而且,更让人觉得掩耳盗铃的是,西丰警方来京“拘传”朱文娜竟然是在“西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李福路与县委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的带领下,进行所谓的执法的!这哪里是一个公安机关在对一起所谓的刑事案件进行执法,其来路、其动机、其目的分明让人感到似有“司马昭之心”。
而对此,西丰有关领导的解释说,朱文娜的报道通篇失实,并不仅仅是对张志国的“诽谤”,是对西丰县、西丰人民的“诽谤”,并说,“我们周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他曾说,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是考虑到朱的文章构成对当地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才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由县委书记自诉”……听到这些振聋发聩的“正义之辞”,几乎让我们感到朱文娜和她的报道简直就是“罪不可赦”!但纵观事件的来龙去脉,这些理由却显然是一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说法。
正如有网友所说,如果西丰县委书记认为自己被朱文娜诽谤,他可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文娜。以诽谤罪立案、以警察之名来京“拿人”,显然是滥用公权力来对付记者。在县委书记的‘一亩三分地’上,公检法都听县委书记的,他们办县委书记被‘诽谤’的案子,能有几分公正?”
好在在当今社会信息发达,网络媒体的声音和力量快速而强大,网上的报道和相关评论瞬间铺天盖地。西丰警方对朱文娜的行为立即引起了大量网民的激烈反弹,其做法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广遭质疑。并且,全国记协很快介入此事,对此事表示高度关切。西丰警方、西丰县委书记则顿时成了众矢之的,“随意立案”、“违法办案”、“以公权谋私仇”、“公权力滥用”等一把有一把匕首和投枪不约而同地投向西丰这个唯一的靶子上。
显然,西丰方面对于网络声音、舆论力量等社会公共评论的强大明显估计不足,临阵显得仓促而惶恐。
接下来,形势斗转直下。事件进展的速度和方向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先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表示他对此事完全不知情。(由县委宣传部长和政法委书记带着警察前往中央媒体抓记者,县委书记竟然毫不知情,信耶,不信耶?)
接着,有记者问西丰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某,县公安局是否以诽谤罪对《法人》杂志记者立案调查,刘答:“我不太清楚,也不需要回答你这些问题!”(好强硬!)
1月7日晚,新华社记者来到西丰县。西丰县公安局局长王卫东证实,确实对朱文娜采取了拘传的强制性措施。因一篇报道涉及到县里主要领导,使得警方介入拘传记者,引发社会质疑声不断。(终于确认了事实。)
随后,8日23时许,西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维义主动约见新华社记者时说,西丰县公安局已于当天下午召开会议决定,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至于撤销原因,公安局局长王卫东的原话是“认为不妥”。当天14时左右,高维义已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到北京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理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面影响。(终于有了自我认识!)
而此时,作为西丰县的上级——铁岭市,外宣办有关人员表示,西丰县派人到北京拘传记者,之前并没有上报到铁岭市;西丰县距离铁岭市区较偏远。如果在市区,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然暗示“这样的事情”显然不是什么好事!)
显然,西丰警方来京“拘传”记者一事的性质,已经开始逐渐明朗。
或许,此时对于西丰县委或者西丰警方来说,本来以为朱文娜的报道损害了西丰的形象。殊不知,西丰警察此举,不但没有完成预定的任务,而且更加几何升级般地真正损害了西丰县及主要领导的所谓形象和法尊严。正所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总之,随着事态的发展趋势不断清晰,相信“警察抓记者”事件很快就会有一个让公众知晓的结论和结果。只是对于这起短时间即闹得沸沸扬扬、风生水起的“新闻头条”来说,谁才是这起事件的始作俑者?谁更应该对这起不良事件彻头彻尾的负责,相信自有公论——
当然,这个“公论”显然并不是指在将来某日“受害人”张志国对朱文娜提起刑事自诉或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纠纷,经过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朱文娜的报道属实或者不属实,或者朱文娜是否会构成“诽谤罪”;也不是指将来某日西丰警方的上级单位是否认定其违法办案,并予以处理;亦不是指张志国书记的上级对其在行政层面的处理和决定,真正的“公论”在彰显正义和公平的法律条文之中,真正的“公论”还在于人民群众心灵深处的良知和道德评判。
而实际上,朱文娜的报道是否真实,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于媒体监督,有关领导和政府部门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在我们日益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执法机关执法者,如何让自己的行为规范在法律限定的轨道之内。
好在,随着“警察抓记者”事件性质的日益明朗,无论从舆论力量还是全国记协都不同程度地给予了朱文娜应有的支持和信心。不过,作为律师,我却隐隐地感觉到了一丝不安和忧虑。众多的网友对此事表达了他们的看法,他们希望朱文娜的遭遇引起高层的关注,他们相信更高权力者会给朱文娜一个公正,他们试图通过公众舆论从道义上对朱文娜进行声援。显然,这时,每个人都很现实地看到,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用,值得信赖的不是法律,而是舆论,是权力。
今天,在我们追求以法治国的道路上,在涉及问题、事情的介入和解决途径中,我们对诸多法外因素的信任依然还是超过了对于法律本身的信任。无论是朱文娜本人还是其杂志社的领导,抑或是善良的公众,无不担心朱文娜被西丰警方抓走,然后堂而皇之地接受西丰法官的审判。因为在那里,人们已经对法律失去了信任。况且,此前已经有一个关于诽谤的公案正在饱受质疑。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依然还要向往生活在一个文明、法治、和谐的社会里,并且为之不断努力;尽管此路依然漫长,但愿类似“警察抓记者”这样一个又一个个案能够成为我们实现真正法治的助推器和催化剂。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