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常回家看看”竟成法规
作者:刘植荣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通俗地说,就是子女应当经常回家看望父母,也就是歌中唱到的“常回家看看”。
二年前,人大常委会某个提案组曾把几份提案寄给我,让我写文章帮助宣传提案。其中有条提案就是《动物权益法》。现在人的权益还没得到完全保障,他们又玩起了动物的权益,这样的提案我不能帮助宣传。看看现在的中国,人们吃的喝的,还有不含毒的么?桶装水含毒,大米含毒,油条含毒,馒头含毒,酒含毒,鸭蛋含毒,月饼含毒,粉丝含毒,方便面含毒,豆腐含毒,酱油含毒,海鲜含毒,蔬菜含毒、水果含毒、奶粉含毒,液态奶含毒,“大白兔”含毒……目前中国的立法,还是要解决对人的权益的保障,体现出做一个中国人的尊严,当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以后,再考虑猫儿狗儿的事情。也就是说,立法要有主有次,有先有后。
我们回到《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来。这是个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笔者认为,把“常回家看看”定为法规是件滑稽是事情,是立法质量低下的具体表现,是对法律的戏弄。
首先,“孝敬”属于道德范畴,不宜用法律来规范。如果有不抚养甚至虐待行为,这就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把“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调节的范畴,实属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概念。
其二,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应具有普遍性,不能把特殊的抽出来作为普遍的标准,否则,该法律肯定不可操作。我在世界银行非洲某项目工作时,B. Gangopadhyay先生和我讨论时说,我们的工作是“for the people, not for a person”。立法也是这样,立法是为了人民,而不是为了某个人。
该《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赡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现在有不少夫妇俩都下岗的家庭,他们还有上学的孩子,他们自己的生活标准都大大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你还怎么让他们赡养父母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同样的道理,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规,也无法操作,因为回家看看受居住范围和工作性质决定。什么叫“应当经常问候、看望”,一个星期看望一次?一个月看望一次?还是一年看望一次?如果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住一个小区、一城市,一周一次不为多;如果一个在新疆居住,一个在深圳居住,一年一次不为少;如果一个在国内居住,一个在国外居住,两三年一次也说得过去。我过去在部队工作,四年一次探父母假,我在国外工作,一两年才能回国一次,那我不能“常回家看看”就不孝顺了?就违法了?所以,把“常回家看看”作为法规根本就无法操作,写入法规和没写一样。
其三,家庭环境不同,需求也不一样,这类似马斯洛人的需求层次理论。有的父母希望儿女总来看看,希望儿女绕膝,可有的父母则希望儿女在外干好事业,少回家。比如,我的父母就不希望我“常回家看看”。一次我问母亲:“妈,我在外面你想不想我?”母亲答道:“只要你在外面一切都好,我就不想了。”我又问:“有首歌叫‘常回家看看’,你希望我常回家看看么?”母亲说:“我让你常回家,你还怎能专心干自己的事业呢?‘常回家看看’那是闲人的事情,是糊涂母亲的愿望。你工作忙,在外有事业做,几年不会来我也高兴;你在外一事无成,常回家看我倒让我心烦。”如果子女好吃懒做、游手好闲,连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都没有,还“常回家看看”,这是孝敬父母吗?这只能是早早把父母气死。所以,把“常回家看看”作为法规,只能扰乱正常的家庭秩序,打乱家庭成员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和谐关系,磨灭青年人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只有消极作用,没有积极作用。
其四,“把常回家看看”作为法规,不利于培养公民顾全大局,舍小家为大家的高尚道德情操。中国人恐怕都知道“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历史传说,我们的教科书里也有不少教育孩子要顾全大局、要勇于舍弃小家顾全大家的课文。再看看我们党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几个伟人。毛泽东在1959年才第一次回到了阔别32年的故乡韶山冲;周恩来12岁离开老家淮安,一直为中国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设探索、操劳,竟一直没回过老家;朱榕基1947年考入清华大学后,再也没有回过老家。难道说他们都是不孝之子?
在中国,不少仁人志士受过“岳母刺字”式的家庭教育,这也是最伟大的父母之爱。我在《母亲是大山,儿子是小河》(见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904e3101000bj3.html )一文中写道:“爱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自私的爱,另一种是无私的爱。自私的爱的愿望是占有,无私的爱的愿望是放弃。男女相爱是为了得到对方,你爱一件东西是想把它占为己有,这都是自私的爱。可母爱(父爱)则不同,父母生下你后就设法教育你,让你成龙成凤,让你早日离开他们远走高飞!”
综上所述,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规实在是件滑稽、可笑的事情,它不但不具备可操作性,也不能代表所有父母的心愿。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规,只能体现立法质量的低下,破坏业已建立起来的和睦家庭关系,诋毁了中国历史伟人的高尚人格,不利于对青少年树立远大志向的培养。(作者博客:飞翔的铁塔 www.eifeie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