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霞在困惑:以人为本,咋就离我这样远?!


以人为本,我们还要走多远?反复思考这个命题,起因是董明霞之死。

济阳孕妇董明霞生产大出血。从地方医院转到省城大医院抢救,但医院没有所需的血液。血站有,但是解冻需要6小时。紧急动员献血,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之后才能使用,而且需要时间。家属愿自担责任哭求先输血救命,但输血救命必须依法进行。时间就是生命!然而时间也是走完法定程序过程中的必然消耗品。于是,历经6个小时的漫长等待,生命的消亡进程在与时俱进中无奈地划上了悲惨的感叹号。(链接:齐鲁晚报:医院依法先验血也很无奈 失血孕妇苦等6小时逝去)。

悲剧是无疑的。然而也是无奈的。因为整个悲剧,没有任何可供追究的过错!从技术角度讲,施救医院和医生没有错:医院没有条件、没有能力更没有法定义务存储稀有血型血液;没有血液,医生怎么救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从法律角度说,血站也没错:积极动员,紧急应对,但是,血液制品管理程序绝对不能少,不然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献血法》第十条第三款与第十三条都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允许公民或法人在具体适用中加以排除,而且法条中没有相关的例外性规定,所以只要血站未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或者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未进行核查就用于临床的话,他们就要分别受到该法的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家属同意,医院与之签署了协议,医院也不能以此作为对患者使用未经检测的血液而免受处罚的责理由。还有董明霞的亲属们更没有错,他们将亲人送到医生手里,就是他们最佳的也是唯一的选择,之后,他们只能焦急地哀求恳求央求,还有甘愿自担违章输血一切后果的承诺,此外就是和董明霞一样无助地等待。然而就是在这样毫无差错的大环境中,董明霞毫不情愿地离开了这个世界。痛,心痛!

痛定思痛,感慨几多——不是说以人为本吗?在人命关天之际,为何我们就有人坚持以制度为本了?依法治国,没人敢越雷池半步,这本是一个绝好的现象。然而在人的生命面前,这一绝好现象却引起了我们的心痛:人命关天了,你却墨守成规做一副守法公民的无辜状,冷漠啊!毛伟人谆谆教诲说:“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见死不救,有违人道,有什么比有违人道更加遭唾?!梵语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佛家清规戒律不可谓不严,佛家恪守清规戒律的虔诚不可谓不真,可是在“救人一命”这个特定前提下,即便有违戒律,还是“胜造七级浮屠”,这样的结局是比遵章守律的修行崇高得多的。

董明霞之死因,细细追究,觉得于法有责。制度、规章、法律是人的意志制定的。制定制度、规章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权利。人的权利中,生命是第一位的。面对董明霞的死因,面对森严的律条,我们怎能体验这个“第一位”的尊严?法律规定中缺少“特例”规定,这本身是一种不科学。辩证法一直强调的是辩证。辩证的,就不能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这样。所以,应该有一定分寸的“除非”,才能真正保证总体要求的“必须”。

董明霞之死因,再细追究,觉得于守法者也有责任。遵章守纪、遵纪守法没有错。但是守法者墨守成规,坚决地放纵于法相悖的后果发生,这除了守法的高度自觉性,恐怕还有害怕承担后果的逃避心态在起作用:万一,岂不?

走笔至此,耳畔仿佛有了幻觉:“以人为本,离我咋就这样遥远啊?”董明霞在遥远的天国里,现在还在困惑着。

想起了电影《董存瑞》。面对友邻部队遭遇强敌的危机,董存瑞提议以攻为守主动出击支援友邻,班长却已执行命令坚守阵地为由,坚决否决了董存瑞的建议。班长被炮弹炸晕了,董存瑞冒着军法处置的风险,率领战友主动出击支援友邻部队,使之化险为夷,保证了整个战局的全胜。事后,董存瑞主动请求处分,班长也坚持处分董存瑞,可是上级却颁发了一枚勋章给董存瑞记功,给“全班记功,就是没有班长的份儿”!

“就是没有班长的份儿!”记住了这句话,我们的制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就会变得更加“人道”一些,我们的法规的制定、执行就会更加科学、理性、宽容一些。只有这样,“以人为本”才会离我们每一个人近些,再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