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办案的考核评分


对法官办案的考核评分设计

 

考核内容是以三项指标为核心的审理过程全部环节;考核对象为所有参审法官、监审成员和有权影响裁决的司法人员。

第一,对三大考题评分。一是监审团成员对庭审进行当场评分;二是监审团成员在宣判结束时对三项指标评分;三是对案件处理引发相关方面评价的记分,本项由办案法院监察部门完成。

第二,评判方式与考核办法。监审应以评委会评判方式进行,内容和程序以按顺序完成“判决书”中表格的填写为准。为节约办案成本突出再审的监督性能,一审监审团规模设置为3~5人,计分取团员打分的总和;再审监审团规模设置为5~7人,计分以去掉最高最低二个分后的总和记入考核表。庭审评分不受开庭次数的影响,只与庭审程序完成情况相关,最后一场庭审要打出庭审总分;宣判当日打出三项指标分;主管法官签发判决书后将判决书抄送到监察科作相关方面评价的记分和计算总评分;办案法院劳资人事部门抄录总分并计发法官工资奖金。

第三,计分奖罚程序。首先,依据案件的性质、审理难易和收费情况并参照将来改造过的“诉讼法”规定,确定案件档次并给定办案总工分和执行标准。其次,被考核的各环节以自己得分参与瓜分案件总分值,分数有正有负。其三,分得的分数落实到具体办案人的考勤表上。其四,办案人所在单位将办案人员所得分数按自己的规定换算成工资、奖罚金额。显然,参与办案的环节越多,则时间越长成本越高,受害人损失越大,办案人从所审案件中能分得的报酬自然要少,计发给办案法官的奖金发放时间越长。考核结果除作当月奖年奖计发的依据外,法官个人年办案总分还是考评晋级的主要依据。凡经人大表决作出纠正处理而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案件,问题法官至少应受到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