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考虑要看到认真的结果


  认真考虑要看到认真的结果

  在2008年全国刑法学年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黄太云做了发言,从发言中可以看到,黄太云理解的“传销”和《禁止传销条例》定义的“传销”,已经是不同的概念。黄委员现在把“传销”大大压缩了。发言中说,“传销人员已经不关心商品及服务了,主要是拉人头,但这种危害性极大。这些人都是在异地进行的,不允许与他人联系,反复灌输一种理念:今天睡地板,明天做老板,对象大多是一些渴望摆脱贫困,他们是从自己的亲朋哪里拉人头,理由是让自己发财的欺骗不是欺骗,公安将其定位于经济邪教。”

  其实这样的行为国际上早有定义,那就是“金字塔计划”,中国也有称谓,那就是“老鼠会”,是公认的诈骗行为。从行为上表现形式是“拉人头”,从结果上是大批的垫底者在击鼓传花游戏停止的时候亏损。

  发言中还强调,“传销的危害不在早期制止的话,其危害性很大。我们重点是紧盯拉人头的组织,必须将其打掉。传销组织存在的前提是不断地拉人头,美国的研究表明,只要它在任何一个环节断了,至少80%的人拿不到钱。”

  这样的见解也是当前世界公认的,罗伯特•费茨.帕特里克(Robert L. Fitzpatrick)是“警惕金字塔计划”网站的创始人兼主席。他断言:“如果一个多层次营销公司将推荐新人的工作置于零售之上,佣金大部分都分给了最上层,而不是下层做销售的人,它就是一个金字塔计划而非直销公司。”

  可见,是行为和结果才构成了危害,才被认为是欺骗。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环节断了,至少80%的人拿不到钱”的恶果,没有“佣金大部分都分给了最上层,而不是下层做销售的人”的行为,不产生社会影响,是不会被打击的。

  黄委员的观点虽然和世界公认的立场相同,但和《禁止传销条例》并不吻合。现在的问题,实质是政府自己定义了“传销”概念,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行政法规文件,却无法落实执行。因为,政府定义的概念和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不一致,和世界上包括中国绝大多数参与的企业、个人认同的概念不一致,和市场发展相矛盾。所有的专家、大师、反传义士……都沿用了政府定义的“传销”概念慷慨激昂,其实只能让现实更尴尬。

  也许黄委员也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所以,发言中暗示,“组织、领导传销罪,他的特点是什么?我们也试图做一个概述,但有的同志认为该定义是不是很准?干脆来个原则性规定。后来,公、检、法机关认为将一个犯罪行为的概念让行政机关认定?是不是合适,我们在认真考虑。”

  希望认真考虑会出台认真实行的管理规章。

  其实,任何营销本质,都是为了三步曲,拉人头、留人头、用人头。所有的人都是为了回报工作。毋庸讳言,不必粉饰。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每个人都为回报工作,都是在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之间,根据个人当前情况做综合平衡取舍。投入金额少的,关注回报率,投入金额多的,不仅关注回报率,还关心本金安全性。这就是人性,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当下。

  如何利用人的贪欲做善事,是尊重人性、尊重现实、尊重市场的思维。激励制度的本质就是利用人的弱点本性。直销只是为普通人提供的一个销售工作机会,同样遵循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综合平衡的取舍选择。

  造势攻心洗脑本来就是营销的利器,所以,有产品如果价格虚高,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何必五十步笑百步?羊毛出在羊身上,虽然不雅,但一针见血。判断一个方案的本质,不是看宣扬赚到多少,而是看静止瞬间,是剪羊毛还是扒羊皮。

  在这里,不妨再深入探讨一下,金字塔计划就一定是骗人吗?骗了什么?专家、权威、舆论都一致认为,骗了后来者的钱,因为击鼓传花停止瞬间,最后的加入者成了垫底者。

  法律、权威、舆论一致认为“传销”骗人非法,而认定金字塔计划是骗人的结论,理由就是如上所述。

  那么,击鼓传花停止的时候,返回本钱给最后的加入者还是否骗人?骗局还是否成立?

  如果这样的结果都是骗人,还有什么不是骗人的行为?彩票的加入者有过返本的说法吗?股票的投入者有保底的说法吗?彩票、股票的随机分配不是金字塔结构?不是少赚多赔的模式?那是不是最大的骗局?政府经营的最大骗局?

  请给这个模式新的说明性词汇,请证明如此运用模式为什么也是骗人?无序随机分配可以,为什么有序分配就不可以?

  集资如果不做实业,只要发奖,后面的人返本肯定出现亏空,这个本质是不能改变的。

  但亏空多大?能否利用积聚的钱做实业,创造实质价值弥补上数额?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可以从这里切入吗?量变和质变原理是区分毒药和医药的最好诠释。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否定,请不要随意给一个模式蒙污。

  组织经济有序分配,是数学倍增原理整合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运用的独特亮点。这一点,和保险的基本原理,组织经济补偿异曲同工。通过组织经济,分散损失,共享利益。损失分散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利益通过有序分配提前享受社会文明的成果,花费明天的创造,加速推动今天的发展,这就是倍增原理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原理。互帮互助,先富帮后富,不正是体现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吗?

  传为精,无传怎知信?

  销是髓,有销方见财!

  思想的争鸣不是用政府权威来压人。给任何名词概念下定义的目的是为了加深人们对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以便使人们更加准确地运用概念,更加有效地进行实际操作。可以批判反对任何利用这个模式的敛财骗人行为,但不要否定这个模式,和放弃可以正确运用这个模式的探索。

   “传销罪”的提出,是法学界的耻辱,是理论界的无知无畏,说明我国的专家知识面狭窄,一知半解还要强权,怎么可能不出问题? 法律条文来做思想争鸣的武器,只能证明不是探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