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大亨龚家龙刑案的前世今生》


 

《石油大亨龚家龙刑案的前世今生》
 
(一)入狱与出狱
2008年9月4日,曾经风光一时的民营石油大亨龚家龙悄然离开位于湖北鄂州市郊区的湖北省第一看守所,8月间,天发集团高管案中的另一主角、龚家龙妹妹陈蜀葵亦先期离开这个看守所。
龚家龙最后一次在公开场合露面则在2006年12月15日,当日,他以石油商会会长的名义,在北京首都宾馆发表了石油商会2006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但几天后,12月21日下午,龚家龙在天发股份上市10周年的庆典现场被湖北警方带走,而天发集团总部湖北荆州红苑宾馆亦被查。23日上午,天发集团所有高管被紧急通知参加会议,会上湖北省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官员通报了龚家龙被“调查”,事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而在湖北省公安厅内挂牌督办天发集团高管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则被称为“12.21专案”
当时,根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这宗被警方命名为“12·21”专案的案件当时被控涉及五宗犯罪犯罪嫌疑,涉案金额达31亿元。除了龚家龙涉案外,其随母姓的妹妹陈蜀葵也涉案颇深。
其一、伪造金融票证。1996年至2003年间,龚家龙等人为了虚增利润骗取证监会批准配股资格,指使天发财务公司、天发石油液化气公司等下属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私自雕刻的银行印章伪造各类银行票证556份,总金额逾11亿元。
其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002年至2004年,龚家龙指使相关人员以合作开发为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之实,先后将天发集团和天发石油所属,且闲置多年的三宗土地(约116亩),以假联营的形式骗取土地部门批准,非法转让给其他公司,涉案金额高达6888万元。
其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2001年至2003年间,天发子公司天颐科技(600703)实际经营状况本是亏损,但公司为了骗取证监会批准获取增发资格,在龚家龙等人授意下,将亏损做成盈利,并定下每年每股盈利数据。经查证,2001年至2004年天颐科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8.91亿元,虚增支出7.12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1.79亿元。
其四、挪用资金。龚家龙个人涉嫌挪用资金1800万元,伙同其妹、曾担任天发集团副总裁的陈蜀葵挪用资金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资金调用自天发子公司天荣农业,用于炒作天发石油等股票、购买个人保险、天发集团其他公司开支等,至今未归还。此外,为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龚家龙挪用800万元给该行某领导妻子的公司,资金也未归还。
其五、职务侵占。龚家龙涉嫌职务侵占241多万元,为自己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此款属于上述挪用资金中的一部分。
2008年8月5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龚家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陈蜀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认为,原天颐科技公司(600703)在亏损的情况下,为骗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增发配股资格,作为该公司大股东的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指使将亏损做成盈利。天颐科技采取虚列销售收入、虚增营业利润的手段,制作公司虚假的中报、年报,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经查证,2001年到2003年,天颐科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4亿元,虚增支出4.71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1.13亿元。中国证监会披露该公司财务报告含有虚假信息后,股价暴跌,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仅柳某等8名股东就损失375万元。
故一审法院认为,龚家龙作为天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对天颐科技重大事项有决策权。龚家龙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鉴于给股民造成损失系一果多因,对龚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8月15日,判决生效,龚家龙于2007年2月5日被刑拘,因刑事拘留时间1年零7个月用于折抵刑期,故出狱。
查阅了有关资料后发现,上市公司高管因在证券市场中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触犯《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欺诈发行股票罪,并以类罪名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并不很多,但影响都较大的,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包括龚家龙案在内只有九起,而龚家龙案则是最新的一起,其他八件因虚假陈述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分别是:银广夏(000557)案,宁夏银川中院判决李有强等人有罪;郑百文(000898)案,河南郑州中院判决李福乾等人有罪;生态农业(原蓝田股份)(600709)案,湖北荆州中院判保田等人有罪;ST海洋(000658)案,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对吴乌等人提起公诉(结果未见媒体报道);东方电子(000682)案,山东烟台中院判决隋元柏等人有罪;红光实业(600083)案,四川成都中院判其主要负责人有罪;科龙电器(000921)案,广东省佛山中院判决顾雏军等人有罪;山东巨力(000880)案,山东潍坊市奎文区法院王清华等人有罪。另外,麦科特(000150)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曾对其主要负责人提起公诉,最后被撤销。
在发生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即虚假陈述行为后,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市场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提起刑事诉讼,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则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绝大多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后都是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整改的,每年至少有二、三十起,同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被所在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其中部分高管人员则被中国证监会处予有期限的市场禁入的处罚。
 
(二)龚家龙虚假陈述案的前世今生
龚家龙虚假陈述是一起牵扯到民营石油企业家龚家龙、以及两家上市公司、众多油气资产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
入狱前,龚家龙不仅是天发集团董事长,还身兼号称“民营石油航母”的长联石油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以及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天发集团是湖北最大企业之一,并拥有全国民营石油商中惟一一个牌照齐全的石油类上市公司天发石油(000670),同时,天发集团还控股上市公司天颐科技(600703)。在资本市场中,龚家龙通过上市融资、兼并、收购、联合,曾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及几十家企业,拥有128座加油站和3座万吨级加油站,总资产曾高达60多亿元,天发集团已经成为一家涉足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食用油脂加工、日化、造纸、金融证券等领域的大型投资控股集团,龚家龙本人也被誉为“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
天发集团前身是荆州地区生产生活资料产品经销公司,1988年5月,龚家龙以荆州轻工局的名义从当地信用社和银行累计贷款20万元注册成立,短短两年时间,积累了近千万资产。1989年,龚家龙成立“海南龙海石油液化气公司荆州储运站”,进入石油行业。1993年3月,“荆州地区物资开发公司”正式更名为“天发集团”。1996年,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天发石油成功登陆深交所,并挂上“国”字号招牌,由此,天发集团得到迅速发展。随后,天发集团并购了湖北15家国企,但很大一批属于按政府要求“挑担子”的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由此,天发集团背上了近10亿元的历史债务包袱。
但从2004年开始,天发集团出现资金链断裂。天发石油、天颐科技相继进入ST行列,而天发集团共欠9家银行多达29亿元贷款未还,普华永道则在报告中称天发集团资不抵债已超过10亿元。
实际上,天发石油、天颐科技在证券市场中都有过虚假陈述的“前科”,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2000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天颐科技的前身湖北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雷世忠等人及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虚假陈述行为。2004年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对天发石油及两任董事长刘道兴、龚家龙、董事陈蜀葵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也是虚假陈述行为。
在龚家龙入狱后,天发集团及其下控的天发石油、天颐科技的命运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荆州市国资委派人接管天发集团,荆州国资委助理研究员王锡山担任天发集团董事长,开始对天发集团重组,然后,将启动了对天发集团破产清算。
2007年11月10日,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拍得天发集团持有的天发石油7074.832万法人股,持股25.99%,成为天发石油第一大股东,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拍得另外9.4%股份。2008年2月2日,荆州市国资委与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达成框架协议,中石化以1.4亿元正式收购了原天发集团所属的64座加油站。2008年7月24日,天发石油所属行业变更为房地产业,并更名为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购入原属于龚家龙的S*ST天颐5429.7万股股权,三安集团合计持有72.19%股份。2008年7月8日,天颐科技恢复上市,隔日,变更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也由ST天颐变更成ST三安。海南椰岛也以1.1亿元的价格全面接手S*ST天颐的粮油食品加工业务。
天发集团及龚家龙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局面,是各方面因素的综合结果,既有体制上的客观原因,也有天发集团掌门人龚家龙的主观原因。
在客观上,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也为其后一系列纠纷埋下了隐患。龚家龙创业之初,天发石油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天发集团成立时也仅仅是更了名,并未将产权界定清楚。由于其子公司产权也不清哳。企业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运营,最终通过法律风险形式全面引爆天发集团的崩溃
在主观上,天发集团的内部管理极其混乱,效率低下,公司治理流于表面,导致了违规占用资金等事件时有发生,天发石油也因虚增收入、虚报利润、隐瞒配股资金用途等被证监会处罚,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一落千丈。天发集团盲目进行大量收购,从而引发了大量债务,但龚家龙对这些问题的轻视,大大增加了风险爆发的几率。加上龚家龙任人唯亲,随意更换高管,据了解,下属“活力28”在5年里竟然更换了三任董事长、五任总经理,下属“天颐科技”两年里换了四任董事长,这样的话,天发集团的衰落也在预料之中了。

(三)思考与建议
龚家龙曾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其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因为他曾是民营石油企业的代表。今天,他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刑事制裁,这是他咎由自取,但是,并不等于说,中国石油企业发展民营化道路是错误的,反过来,应当根据发展非公经济36及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应当进一步促进中国石油民营企业的发展,并向规模化、国际化、集团化方向发生,并根据《反垄断法》,应当适当限制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在国内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加强市场竞争。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是受到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并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龚家龙作出生效的并认定其存在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刑事判决书》,故广大权益受损的
天颐科技(600703,现ST三安)均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管辖法院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从龚家龙案判决生效即2008年8月15日起两年内。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06年4月7日前购入并持有天颐科技股票并亏损者。鉴于该类案件系共同诉讼案件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节约成本考虑,投资者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共同起诉,先期,投资者应当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和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以便律师分析是否合乎起诉条件与计算可赔金额。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电话:021—61204525。
 
 
 
 
(一)入狱与出狱
2008年9月4日,曾经风光一时的民营石油大亨龚家龙悄然离开位于湖北鄂州市郊区的湖北省第一看守所,8月间,天发集团高管案中的另一主角、龚家龙妹妹陈蜀葵亦先期离开这个看守所。
龚家龙最后一次在公开场合露面则在2006年12月15日,当日,他以石油商会会长的名义,在北京首都宾馆发表了石油商会2006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但几天后,12月21日下午,龚家龙在天发股份上市10周年的庆典现场被湖北警方带走,而天发集团总部湖北荆州红苑宾馆亦被查。23日上午,天发集团所有高管被紧急通知参加会议,会上湖北省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官员通报了龚家龙被“调查”,事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而在湖北省公安厅内挂牌督办天发集团高管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则被称为“12.21专案”
当时,根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这宗被警方命名为“12·21”专案的案件当时被控涉及五宗犯罪犯罪嫌疑,涉案金额达31亿元。除了龚家龙涉案外,其随母姓的妹妹陈蜀葵也涉案颇深。
其一、伪造金融票证。1996年至2003年间,龚家龙等人为了虚增利润骗取证监会批准配股资格,指使天发财务公司、天发石油液化气公司等下属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私自雕刻的银行印章伪造各类银行票证556份,总金额逾11亿元。
其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002年至2004年,龚家龙指使相关人员以合作开发为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之实,先后将天发集团和天发石油所属,且闲置多年的三宗土地(约116亩),以假联营的形式骗取土地部门批准,非法转让给其他公司,涉案金额高达6888万元。
其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2001年至2003年间,天发子公司天颐科技(600703)实际经营状况本是亏损,但公司为了骗取证监会批准获取增发资格,在龚家龙等人授意下,将亏损做成盈利,并定下每年每股盈利数据。经查证,2001年至2004年天颐科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8.91亿元,虚增支出7.12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1.79亿元。
其四、挪用资金。龚家龙个人涉嫌挪用资金1800万元,伙同其妹、曾担任天发集团副总裁的陈蜀葵挪用资金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资金调用自天发子公司天荣农业,用于炒作天发石油等股票、购买个人保险、天发集团其他公司开支等,至今未归还。此外,为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龚家龙挪用800万元给该行某领导妻子的公司,资金也未归还。
其五、职务侵占。龚家龙涉嫌职务侵占241多万元,为自己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此款属于上述挪用资金中的一部分。
2008年8月5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龚家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陈蜀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认为,原天颐科技公司(600703)在亏损的情况下,为骗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增发配股资格,作为该公司大股东的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指使将亏损做成盈利。天颐科技采取虚列销售收入、虚增营业利润的手段,制作公司虚假的中报、年报,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经查证,2001年到2003年,天颐科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4亿元,虚增支出4.71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1.13亿元。中国证监会披露该公司财务报告含有虚假信息后,股价暴跌,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仅柳某等8名股东就损失375万元。
故一审法院认为,龚家龙作为天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对天颐科技重大事项有决策权。龚家龙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鉴于给股民造成损失系一果多因,对龚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8月15日,判决生效,龚家龙于2007年2月5日被刑拘,因刑事拘留时间1年零7个月用于折抵刑期,故出狱。
查阅了有关资料后发现,上市公司高管因在证券市场中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触犯《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欺诈发行股票罪,并以类罪名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并不很多,但影响都较大的,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包括龚家龙案在内只有九起,而龚家龙案则是最新的一起,其他八件因虚假陈述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分别是:银广夏(000557)案,宁夏银川中院判决李有强等人有罪;郑百文(000898)案,河南郑州中院判决李福乾等人有罪;生态农业(原蓝田股份)(600709)案,湖北荆州中院判保田等人有罪;ST海洋(000658)案,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对吴乌等人提起公诉(结果未见媒体报道);东方电子(000682)案,山东烟台中院判决隋元柏等人有罪;红光实业(600083)案,四川成都中院判其主要负责人有罪;科龙电器(000921)案,广东省佛山中院判决顾雏军等人有罪;山东巨力(000880)案,山东潍坊市奎文区法院王清华等人有罪。另外,麦科特(000150)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曾对其主要负责人提起公诉,最后被撤销。
在发生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即虚假陈述行为后,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市场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提起刑事诉讼,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则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绝大多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后都是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整改的,每年至少有二、三十起,同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被所在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其中部分高管人员则被中国证监会处予有期限的市场禁入的处罚。
 
(二)龚家龙虚假陈述案的前世今生
龚家龙虚假陈述是一起牵扯到民营石油企业家龚家龙、以及两家上市公司、众多油气资产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
入狱前,龚家龙不仅是天发集团董事长,还身兼号称“民营石油航母”的长联石油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以及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天发集团是湖北最大企业之一,并拥有全国民营石油商中惟一一个牌照齐全的石油类上市公司天发石油(000670),同时,天发集团还控股上市公司天颐科技(600703)。在资本市场中,龚家龙通过上市融资、兼并、收购、联合,曾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及几十家企业,拥有128座加油站和3座万吨级加油站,总资产曾高达60多亿元,天发集团已经成为一家涉足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食用油脂加工、日化、造纸、金融证券等领域的大型投资控股集团,龚家龙本人也被誉为“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
天发集团前身是荆州地区生产生活资料产品经销公司,1988年5月,龚家龙以荆州轻工局的名义从当地信用社和银行累计贷款20万元注册成立,短短两年时间,积累了近千万资产。1989年,龚家龙成立“海南龙海石油液化气公司荆州储运站”,进入石油行业。1993年3月,“荆州地区物资开发公司”正式更名为“天发集团”。1996年,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天发石油成功登陆深交所,并挂上“国”字号招牌,由此,天发集团得到迅速发展。随后,天发集团并购了湖北15家国企,但很大一批属于按政府要求“挑担子”的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由此,天发集团背上了近10亿元的历史债务包袱。
但从2004年开始,天发集团出现资金链断裂。天发石油、天颐科技相继进入ST行列,而天发集团共欠9家银行多达29亿元贷款未还,普华永道则在报告中称天发集团资不抵债已超过10亿元。
实际上,天发石油、天颐科技在证券市场中都有过虚假陈述的“前科”,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2000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天颐科技的前身湖北活力二八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雷世忠等人及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虚假陈述行为。2004年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对天发石油及两任董事长刘道兴、龚家龙、董事陈蜀葵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也是虚假陈述行为。
在龚家龙入狱后,天发集团及其下控的天发石油、天颐科技的命运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荆州市国资委派人接管天发集团,荆州国资委助理研究员王锡山担任天发集团董事长,开始对天发集团重组,然后,将启动了对天发集团破产清算。
2007年11月10日,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拍得天发集团持有的天发石油7074.832万法人股,持股25.99%,成为天发石油第一大股东,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拍得另外9.4%股份。2008年2月2日,荆州市国资委与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达成框架协议,中石化以1.4亿元正式收购了原天发集团所属的64座加油站。2008年7月24日,天发石油所属行业变更为房地产业,并更名为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购入原属于龚家龙的S*ST天颐5429.7万股股权,三安集团合计持有72.19%股份。2008年7月8日,天颐科技恢复上市,隔日,变更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也由ST天颐变更成ST三安。海南椰岛也以1.1亿元的价格全面接手S*ST天颐的粮油食品加工业务。
天发集团及龚家龙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局面,是各方面因素的综合结果,既有体制上的客观原因,也有天发集团掌门人龚家龙的主观原因。
在客观上,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也为其后一系列纠纷埋下了隐患。龚家龙创业之初,天发石油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天发集团成立时也仅仅是更了名,并未将产权界定清楚。由于其子公司产权也不清哳。企业无法按照市场规律运营,最终通过法律风险形式全面引爆天发集团的崩溃
在主观上,天发集团的内部管理极其混乱,效率低下,公司治理流于表面,导致了违规占用资金等事件时有发生,天发石油也因虚增收入、虚报利润、隐瞒配股资金用途等被证监会处罚,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一落千丈。天发集团盲目进行大量收购,从而引发了大量债务,但龚家龙对这些问题的轻视,大大增加了风险爆发的几率。加上龚家龙任人唯亲,随意更换高管,据了解,下属“活力28”在5年里竟然更换了三任董事长、五任总经理,下属“天颐科技”两年里换了四任董事长,这样的话,天发集团的衰落也在预料之中了。

(三)思考与建议
龚家龙曾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其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因为他曾是民营石油企业的代表。今天,他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刑事制裁,这是他咎由自取,但是,并不等于说,中国石油企业发展民营化道路是错误的,反过来,应当根据发展非公经济36及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应当进一步促进中国石油民营企业的发展,并向规模化、国际化、集团化方向发生,并根据《反垄断法》,应当适当限制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在国内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加强市场竞争。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是受到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并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龚家龙作出生效的并认定其存在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刑事判决书》,故广大权益受损的
天颐科技(600703,现ST三安)均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管辖法院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从龚家龙案判决生效即2008年8月15日起两年内。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06年4月7日前购入并持有天颐科技股票并亏损者。鉴于该类案件系共同诉讼案件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节约成本考虑,投资者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共同起诉,先期,投资者应当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和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以便律师分析是否合乎起诉条件与计算可赔金额。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电话:021—612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