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伦理道德
在中华历史文化中,关于伦理道德方面,其主体和精华的部分,基本上是在唯物辨证的中国古典哲学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也就是以天、地、人与自然万物合一而论,以阴阳对立统一为基础这样一种思辨为核心的理论指导下,从家庭关系到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到法理与行为规范,求其和谐、平衡,并由此及彼而构成其伦理道德总体性结构的。这一点,《易传·序卦》就阐述得十分明确:“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这个数千年前的古老论述,是极其科学的,精练的,它以极其准确、肯定的哲学语言概述了从地球形成、生物出现、人类的起源、婚姻和家庭的发展,一直到国家出现和伦理道德形成的全过程,并指出了伦理道德制定的科学理论根据。但是,中国人自己对此博大精深之义能了解者,则并不是很多。一直到近些年来,一些研究中华文化和婚姻家庭的学者,发现一百年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其论点竟然与《易》经中的观点一致,这才引起了注意,并认识到了它的科学性。然而,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伦理道德研究角度,能够深刻理解其科学涵义者,则还不是很多的。这一点,我们从有关的学术研究著作中,就能够清楚地知道。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在这一方面适当地多说几句。
第一,《易传·序卦》中,关于天地 万物 男女 夫妇 父子 君臣 上下 礼义的表述,绝非对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演化方面的简单“现象间”类比性推演,而是精辟的科学论定。这一点,现代科学家们关于天体物理、地球起源、生命起源、生物进化、人类进化、婚姻和家庭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史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都已经充分地证明了它的正确性。故此,就不再作过多的论述。
第二,《易传》中所举男女、夫妇、父子、君臣、上下伦理关系,都是事物的阴阳关系。《黄帝经·称经》说:“凡论,必以阴阳为大义:……主(君)阳臣阴,上阳下阴,男阳女阴,父阳子阴,兄阳弟阴,长阳少阴”。
在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中,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既区分得清楚、科学,又论述得准确:这就是,凡阴性与阳性事物之间,所存在的是互感、互引、互动、互渗、互交、互依、互根,并保持相对守恒的关系。中国古典哲学对其的表述是“一阴一阳之谓道”①,“阴根阳,阳根阴”②,“两相养,时相成。居则有法,动则循名。”③因为,阴阳交相的感应与互动,乃万物化生之枢机。这就是《易·咸》及《泰》所强调的天地相感而万物化生,上下相感而其志和通。天地不交则万物不兴,上下不交则失邦灭国的道理。只不过,在阴阳相感、相交之中,阳性事物表现于显性,体现为主动。阴性事物表现为隐性,体现为相对的被动性接受。所以,对于阴性与阳性事物这样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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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易·系辞》。
② 周敦颐:《太极图说》。
③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立统一体,就不可以用“矛盾”相称与表述;只有在阴性与阴性、阳性与阳性的同性事物之间,才表现出相互排斥、竞争、极反、互灭、量变质变诸规律。但同性相斥,并不一定就完全体现为斗争,在特定的条件下,惟其性质相同又能完全和合为一体。
中国的伦理道德规范,就是按照中国古典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的。所以,凡是符合此种规律的,就是科学的伦理道德规范,凡不符合中国古典哲学理论的,就是没道理的,不科学的,就是应该扬弃的东西。
⑴ 夫妇关系:
阴阳异性互感、互引、互动、互交、互渗、互依、守恒规律,是结为夫妇的重要基础。故美满的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其他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都是次要因素。正因为如此,在中国的伦理道德中,就特别重视并强调夫妇之间保持恒久的相互忠贞,提倡家贫不背夫,富贵不易妻,反对喜新厌旧,见异思迁。这也就是《易》经将《咸》、《恒》两卦以少年新婚夫妇、中年夫妇为象,而阐释其科学道理的原因。并说:“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也正因为中国在久远的古老历史上,就有了这样的伦理道德规范与道德提倡,就涌现出了数不清的夫妇相互忠贞不渝的千古美谈:息君之妇,患难而誓与其夫同穴,遂于其夫亡日自杀而死;晏子作高官而不弃“老恶”之妻,拒娶景公之爱女;宋弘富贵而不易“糟糠”之妻;刘廷式守前约而坚娶盲妻……相反,对于那些为攀权贵、富而易妻者,不论是任何朝代,都视其为道德败坏,丧失天良,给以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阴阳的互感、互引、互动、互交、互渗、互根,互依是建立在阴阳平衡自然规律基础之上的,如果失去了平衡,其阴阳互根、互依规律便不复存在。同样,在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的指导下,就连治国、治病都要注意阴阳平衡性的保持、调理,认为阴平阳秘,是为生命之本,天地之道,人类社会之大德。所以,《易》经就反复讲守中、用中、中正、中和,《黄帝经》强调阴阳平衡,孔子讲中庸。《礼记·中庸》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因此,在中国的伦理道德中所强调的,就是夫妇家庭地位、权利、义务的平等,互敬、互爱、互相帮扶。《诗经·小雅》有“妻子好合,如鼓琴瑟”之句,《管子·五辅》有“为人夫者,敦懞以固,为人妻者,劝勉以贞”之说。东汉的梁鸿、孟光,夫妇相敬如宾,举案齐眉的故事,在中国世代传颂,成为成语典故。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典范。而“夫为妻纲”、“男善女恶”之说,则是一种离经叛道、反科学、反人性的歪理邪说,并不是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同样,在当代世界上,也歪理邪说不少,有提倡男权主义者,也有宣传女权至上者,两者,都是不科学的极端主义,不符合客观存在着的自然规律。
事物的阴阳对偶性,就产生排他性,《易》经立此卦曰《损》,阐明阴阳不对偶,“三人行,则损一人”。故第三者插足就是夫妇关系中的大敌。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历来就反对婚外恋、婚外通奸,并以其非礼悖义,危害家庭与社会,历代都依法治罪。同样的道理,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陋习,都是违背哲理,违背人性,是应当批判与否定的。因为人类的婚姻发展史本身,就是在阴阳对偶性、守恒性、排他性的自然规律制约之下,不断地由族内群婚、辈份婚,族外群婚、族外对偶婚而走向一夫一妻制的。而这些是在中国的原始社会,也就是早在国家制度出现之前就完成了的。没有国家法律实施而形成一夫一妻制度的事实,反证出了自然规律的不可违背性。我曾经有一段时间专门研究了中国的原始社会婚姻发展史,所以,我相信凡是研究过婚姻发展史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而不会受奥尼尔的摇舌蛊惑!
⑵ 父子关系:
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表述之中,一般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以“父子”相代称,此亦为一元事物中阴阳互依的辨证统一关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上,父子之间是相互依赖的。父母生育、抚养子女以幼小,子女赡养父母以衰老,由此而才有人类生活上的最基本保障。父母抚育子女,使之长大成人,不仅要付出长期的、艰辛的体力劳动,同时更要付出恒久不已的精神劳动和感情代价。因此,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对父母的要求是慈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报答,更是人生在其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因此,子女孝敬父母,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体现,而且是一种理所应当、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这远不只是一个家庭问题,而是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
人类的生活,并不仅限于家庭,而是社会性的。人类的生活,也不只是需要物质方面,而是还有着比物质更重要的精神生活。在人类社会的整体生活中,必须依据客观自然规律,制定出处理社会各个方面、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要大家都来遵守,才能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和谐而有序。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此,为人父母,首先就肩负着教育子女明白并遵守社会道德的责任。如果父母对自己的子女养而不教,管而不严,便会造成在家庭生活中不懂孝敬父母、兄友弟恭、夫妇互敬互爱之道,从而影响家庭和睦。在社会生活中,养子女而不教,便不知尊老爱幼、谦虚礼让、明辨是非、亲善恶恶,从而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祥和、文明进步。故《易》经在论及家庭教育与社会关系中,就这样说:“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①“父父、子子”同“兄兄、弟弟”等一样,都是对中国古代伦理道德规范之语的高度浓缩,其原话是如此:“为人父而不明父子之义,以教其子而整齐之,则子不知为人子之道以事其父矣。故曰:父不父,则子不子。”②“父父子子”论,同“君君臣臣”一样,首先是强调了作为“阳”的占主动地位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言传、身教、以为表率之责,而绝不先责难于对方,其浅近的说法就是:“养不教,父之过”③!
社会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并非无由,而完全是依哲学理论所阐明的事物客观规律制定,法律与道德规范是一致的。学道积德,提高一个人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自觉性,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改造思想”,它并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之事,而是要活到老,学到老,修习于毕生。所以,作为子女,不光是要虚心接受父母的教育,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与见解的增多,也有一个规谏父母以道行事,以免发生不义之行的义务。如此,则既能赡养父母以享有应有的物质生活,又能规谏父母遵从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精神生活,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算是一个完全的、有真正的孝行之子。唯其如此,孔子就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荀子曰:“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吕氏春秋·应同》篇言:“父虽亲,以黑为白,子不能从”。《孝经·谏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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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易·家人》。
② 管仲:《管子·形势解》。
③ 见旧儿童启蒙读物《三字经》。
有着更加精辟之论:“士有诤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诤于父。”
父教子,子谏父,也同父母养育子女以幼小,子女赡养父母以衰老一样,其关系是平等的,互动的,交流的,互为依存、互为己根的辨证统一关系。“父慈而教,子孝而箴”①,正是此种阴阳互感而动,互交互渗、互依为命的科学论述。
总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没有一处不体现历史、唯物、辨证的统一:父母生育子女,才能保证人类得以繁衍、发展而生生不息,绵延不止。子女的降生,是为人生道路上的一个开端,故喜而迎接,庆之,贺之;父母辞世,是人生道路上的一个结束,故缅怀其功,悲而送终,哀之,戚之。这就是:有生必有死,有始必有终,有迎必有送,有喜必有悲。阴阳守恒,自然之道!
⑶ 君臣上下关系:
在人类处于原始社会之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因为没有国家制度;早期人类亦未有夫妇之合,父子之分。夫妇、父子、君臣上下,诚如《易》经所论,都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才相继出现的。因为婚姻家庭的出现先于国家制度,所以,在社会伦理道德中,君臣上下关系是比照父子关系、按其上下分职的具体内容而形成的。伴随着时代的进步,政治制度的改变,国家机关设置形式的变革,其伦理道德也就要相应地做出一定程度的调整。只是,依照唯物、辨证、实事求是的哲学理论而进行的变革,就是科学的。而按着主观唯心主义的目的论,采取实用主义的观点作随意性的曲说、曲解,所搞出的甚么“纲”呀、“目”呀,就是歪理邪说之例,就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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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左传·鲁昭公二十六年》。
君臣关系亦同样是阴阳互感、互动、互交、互依、互根的对立统一关系。只不过,君臣之分,职在治国安民,故其道德内容就不像夫妇、父子、兄弟关系那样重言养、教、慈、孝、友、悌、互相敬爱了,而是偏重于公、正、忠、信、礼、义,以及上下交和,以通其志等方面的内容了。其论如:
“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①。“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为人臣者,中信而不党。”②“行憎而索爱,父弗得子;行侮而索敬,君弗得臣。”③“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④。“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⑤“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纵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⑥“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职,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复全为一体”⑦。这就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通也”⑧的哲学道理。
上面所引之语,都说得是君臣互动、互交、互依、互为根本的道理,是从阴阳守恒规律为原理,而联系君臣分职、互动而合为一体事物进行阐述的。互感、互引、互动、互依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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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易·临》。
② 《管子·五辅》。
③ 《黄帝经·称经》。
④ 《论语·八佾》。
⑤、⑦ 《管子·君臣》。
⑥ 《韩非子·饰邪》。
⑧ 《周易·泰》。
就是阴阳平衡,失去了平衡则无生命力,要保持阴阳平衡以守恒道,就必须守中道,以公心,互相信任。在人类社会,行自然之道,出以公正之理,虽远亦亲;不依公正之理为言行准绳,而以主观利己行事,就是亲生母子,虽居之于一家,亦会互不相亲,而各怀怨恨。为什么?甲为私,乙亦为私,为私的目的一致,为私利的性质一致,事物的性质就不再是阴阳异性相引了,而业已变成了都为私利的同性相斥,其关系还能搞好?
⑷ 兄弟关系:
兄弟关系,同样是从人格意义上的平等,结合家庭生活实际,而形成其伦理道德规范的。传统的要求是:做兄长的要关心、爱护、宽容以待幼弟,行为中要充满友爱之情;做弟弟的要尊重兄长,多听从兄长的规劝,行为上要有一种恭敬之情。其论如:“兄爱而友,弟敬而顺”①。“为人兄者,宽裕以诲;为人弟者,比顺以敬。”②“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③。简言之,兄弟间的道德规范曰“兄友弟恭”。这种要求,首先是针对兄长的,因为兄为阳,弟为阴,阳者主动,阴者主静。倘若“兄不友,则弟不恭”④。
近代,有些论者以为:兄友弟恭是“带有不平等的烙印”之恶劣规范,应该批之,弃之。这恐怕是一种并未仔细思索之论。为什么呢?既然是“传统”伦理道德,就是在历史上形成的,这种伦理道德规范就首先要考虑到人的生存问题。在兄与弟的关系上,不是优先考虑年长的“兄”,而是要首先想到年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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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左传·鲁昭公二十六年》。
② 管仲:《管子·五辅》。
③ 《孟子·万章》。
④ 《颜氏家训》。
之“弟”的切身利益。在历史上,并没有很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实行,个人的生、老、病、残、死,都是靠一个个家庭自己为单位,自己去处理,辅之以亲朋好友的帮助。如此情势,遇有因父母伤残、早丧等情形,弟、妹年幼,这家庭的重担就自然地落在了做兄长的身上,兄长就有养育、教导弟、妹长大成人的义务,这就是“兄友弟恭”伦理道德所生的现实与实际社会意义。若照以现今时髦、但却不切历史实际的“绝对平等”论,弟之与兄既然一切“平等”,那么,为甚么又要求做兄长的来担负教养未成年的弟妹呢?在过去的法律中兄弟共同犯罪,为什么要规定重判兄而轻罚弟呢?岂不也是一种“更大的不平等”了么?
若要说“不平等烙印”的话,并不在兄弟道德规范上,而是汉代以来的封建“三纲”论,因为它已经不仅仅是什么“不平等”的“烙印”问题了,而是将中国传统上平等的伦理道规范改变为赤裸裸的主奴关系!封建“三纲”论才是一种邪恶的规范。
对于汉代以来的封建“三纲”谬论,是如何歪曲中国古典哲学理论的,又如何违背了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我们在对董仲舒言论的分析中作了批驳,此处不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