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非法中介人索赔见证律师》


 

《这样委托香港股票买卖,存在法律风险》

 

《原始股非法中介人索赔见证律师》

 

2004年11月,叶某通过中间人获悉,陕西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欲改制筹办成“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想到上海转让部分股权。为了搅下这单生意,叶某在签订合同前,花了4000元聘请了上海的两名律师做律师见证。2004年11月11日,在见证律师的见证下,叶某与这家西安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风险投资管理服务合同文件》。随后,见证律师出具了见证书,具体内容为: “兹证明签名的《合同文件》系双方在我们面前签署,签名 (或盖章)属实,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此见证。”其后,在短短的3个多月中,有38名股民向叶某支付了147.6万元,取得了41万股股权证持有卡。实际上,这家陕西公司的做法是一种非法证券发行与转让的行为,而叶某的行为则是非法中介代理买卖原始股的行为。

    2005年3月,警察突然找到叶某,被告知,他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直到这时,叶某才知道,“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没有股权可以转让,更没有股票可以上市。2006年8月,法院以叶某的行为系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而判处叶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75万元,并继续退赔57万余元。叶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8年7月底,一份 “特殊”的诉状送到了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还在服刑中的叶某委托律师提交的诉状,而被告却是4年前为叶某做见证的律师所在的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被告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类赔偿约250万元。

由此,在律师界里,产生了律师见证是签名真实性的形式见证还是认定内容合法性的内容见证的争论,分成有责说与无责说两派,莫衷一是,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叶某的行为后果与无效合同的律师见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律师见证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诉讼实际上是原始股案件或讲非法证券发行案件的衍生案件,在这里,可以撇开引发的争论不谈,但律师不能对律师见证带给自已的法律风险视而不见。律师见证不能只审查签名的真实性,必须审查该合同项下的内容合法性,如果发现该合同违法,应当拒绝见证。在非法发行问题上,不能仅从《合同法》就事论事,除开《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规定外,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4号文《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03年,中国证监办发[2003]15号文《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4年,中国证监办发[2004]16号文《关于进一步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都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之后,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99号文”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更为详细。

从这个意义上讲,见证律师必须要尽到包括合法性在内的谨慎审查义务,对当事人的违法合同进行见证,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最好在法律上明确律师见证的法律性质与作业要求,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才是避免纠纷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