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单位敲诈勒索罪”治“封口费”如何?


近期在各大网站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瞒报一人死亡事故,向记者发‘封口费’”事件,经新闻出版总署和山西省委、省政府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共有六家媒体收取费用,其中一家属假冒。

该煤矿以订报费、宣传费、广告费、购买安全教育光盘等各种名义给6家媒体支付了总计125700元的费用。

其中向山西《科学导报》支付10000元宣传费,向《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支付2000元订报费,向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支付19200元资料费,向假冒中央媒体的假记者支付34500元宣传费,向《绿色中国》杂志支付10000元会员费,向山西广播电视总台支付50000元。目前,假冒中央媒体的假记者已经被移交司法立案侦查。(10月30日《中国新闻网》)

在当前中国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的状态之下,一股仇富、仇官的势力正在暗潮涌动,社会矛盾也已变得相当激化,很多人将反腐败的希望寄托于舆论监督,希望透过媒体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揭露,让社会更加透明。

应该说,一些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子,都是因为舆论的巨大压力才最终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一些受到法律应有惩罚的官员甚至哀叹自己死于媒体的不依不饶。正是因为媒体的穷追猛打,“华南虎”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假老虎;正是因为网络的力量,“二妻书记”才会遁形。

可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它的两面性,舆论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揭露社会的丑恶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但也可以为虎作伥,帮坏人说话以迷惑老百姓,我们时常看到一些媒体大肆报道某官员“廉洁自律”,可不久后这位官员却因贪腐被法办,就属于这后一种情况。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还有一种就是利用媒体“无冕之王”的威力,先去关注事件的发展,得到想要得到的好处后就缄默不语。

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做法已经成了媒体的“潜规则”。就该事件而言,接受不义之财的媒体也应该说是较有影响的,除了省级几家媒体外,“国”字号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居然也位列其中。

反正是浑水摸鱼,假记者在矿难发生后更是如鱼得水了。山西假记者特别多,恐怕和山西煤矿事故频发密切相关。据该文报道,以记者身份登记来访的28人当中,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的仅有2人,多数是假冒在新闻单位的“假记者”。

应该说,这些媒体的做法完全是旧上海滩“黑吃黑”的翻版了,实际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那些假记者或许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那些收取好处费的单位呢?

我国刑法中有“单位贿赂罪”一项,但却没有“单位敲诈勒索罪”,实在是一大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