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旗当被套,为何发生在检察院???
中国新闻网11月11日
国旗能否用来做被套,我想这是一个极其值得思考的问题。尽管有网友找出国旗法中的相关条款,也无非是不着边际的论断:国旗法“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
所以,笔者认为诸多人士对于此事件的“法办”之说是站不住脚的,无非只能是出于一时义愤的牵强罢了!笔者这样说,并非就是要替肇事之人进行开脱,而是提醒大家应当进行一些更为深层的思考:这个用国旗来做成的被套究竟是何人所为?设若是附近居民之所为,为什么却偏偏又要晒在检察院的门前围墙之上?谁又有这么大的胆子?设若是“法盲”所为,为什么高挂国徽的检察院却没有任何的人出来予以阻挠或者干涉?难道检察院的检查官们也是“法盲”?
据此推测,笔者始终感觉这或许就是检察院的人士所为吧!试想,能够居住在检察院附近的居民怎么会连一点国旗法都不懂?怎么可能会对国旗没有一点点的敬畏之感?难道他们不晓得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要行队礼升国旗,难道他们就没有看到检察院高高飘扬的五星红旗?近段所发生的种种事件又一次提醒我们:往往违法的恰恰就是那些高高在上的执法者,难道不是吗?
国旗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尊严,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合都要保持对国旗的崇敬,当目击国旗遭遇不正当处置使用时应主动过问,督促纠正。为什么检察院上下班的检察官和来往办事者对此视而不见?这难道还不足以证明是何人所为吗?
设若说执法者犯法我们早以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话,而对于检察院在自家门口晾晒“国旗被套”这样的低级错误,似乎就不能容忍了!在世人的眼里,检察院是伸张正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和谐社会、捍卫法律尊严的地方。而如今,捍卫法律尊严,肩负普及法律知识的检察院都可以如此法治意识淡薄,出现这种不尊重国旗、亵渎国旗的行为,那我们还敢拿什么来相信这个检察院里的检察官们可以坚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义?
或许,不少的人士会认为笔者是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因为对执法者具有成见而进行的主观臆断。那么笔者请问:公民有保护国旗不受玷污之责,检察院的官员们是否知晓?设若知晓,为何视而不见?是检察院方面“日理万机”忽视了这个小错误呢?还是检察院方面的检察官们一贯的法治意识淡薄释然?
用国旗当被套,有辱国旗,也有损国家尊严,这一事件为什么会发生在检察院???
(李吉明2008年11月11日于河南新乡)